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组织:

为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修订印发〈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区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2020年度余杭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申报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2019年12月31日之前在区民政局注册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自愿申报:

(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内部治理有效,信息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健全;

(三)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社会信誉良好;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最近两个年度没有年检(年报)、信用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二、编制程序与要求

(一)申请、推荐。社会组织如实完整填写申报表(见附件1),于6月20日前将相关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提交到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其中,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推荐,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直接向我局申请。

(二)审核、公示。申报截止后,区民政局将对申报材料进行统一审核,汇总形成推荐性目录的建议名单,并在余杭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

(三)确认、公布。公示期满,区民政局将根据公示情况确认推荐性目录最终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其他事项

(一)社会组织应当遵循客观、有效的总体要求,结合业务范围和年度工作安排,对照《杭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2020版)》(附件2)和《余杭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补充目录(2020年度)》(附件3),审慎选择较有经验、能力和基础的事项作为承接内容,促进服务供求对接的有效性、稳定性。

(二)社会组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书面证明,可直接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

1.获得社会组织评估3A以上等级,且在有效期内;

2.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之一,且在有效期内;

3.近两年具有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或购买服务的经历,且业绩良好;

4.近两年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和省部级表彰,或在本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声誉。

(三)列入2016-2019年度推荐性目录的社会组织,原则上不需要重新申报。因发生组织名称变更或承接服务内容变化等需要调整的,直接向区民政局申请。

(四)区民政局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编制一次。一经编入,有效期为五年,区民政局将每年对其进行复核。列入2016-2019年度推荐性目录的社会组织,经审查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将从目录中排除。排除出目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编入目录的申请。

(五)编入目录的社会组织经过资格审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相关主体在选择承接的社会组织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

(六)其他未尽事宜请联系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联系人:杨金,电话:86220176,地址:临平街道邱山大街460号。

附件:1.余杭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申报表(2020年度)

          2.杭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2020版)

          3.余杭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补充目录(2020年度)

          4.余杭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负面清单

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

2020年5月24日

余民〔2020〕5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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