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发布工作,保障政府信息的真实性、严肃性、权威性,提升政府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行政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遵循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区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发布政府信息,并利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政务新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公开信息。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开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本单位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第八条 政府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