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航洋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龚晓丽、李小勤、张苗青、程细平与浙江航洋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0)749-752号],申请人龚晓丽要求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1751.23元、经济补偿金10365.15元;申请人李小勤要求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1781.23元、经济补偿金12546.32元;申请人张苗青要求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5241.23元、经济补偿金12216.34元;申请人程细平要求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5121.23元、经济补偿金17441.52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案件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四案分别定于2020年8月10日14时10分(龚晓丽)、8月11日8时40分(李小勤)、8月11日14时10分(张苗青)、8月11日15时10分(程细平)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265号市民之家大楼773、775、783室)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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