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科办(中心)、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

现将部消防救援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车通道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应急消〔2019〕334号)、《关于组织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的通知》(应急消〔2019〕335号)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一并抓好贯彻落实。同时,街道消安委办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及时发布通告。街道消安委办将统一发布通告,指出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违法性、危害性,明确管理责任,声明禁止行为和法律后果,公布举报途径及处理方式。通告公布后,各有关科办、各村社要广泛宣传,全面发动社区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发放和张贴通告。

二、确保工作实效。辖区内大型商业综合体,宾馆、医院等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车道应在2020年3月底前完成消防车通道标识工作;文博单位、学校、养老机构、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居民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道应在2020年4月10日前全面完成消防车通道标识工作。(具体工作要求见附件2)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有关科办、各村社要借鉴前期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集中整治期间的有效做法,联合本地规划、房管、城管、交通、公安等部门,集中开展消防车通道安全检查,用足用好法律手段,依法查处一批违法单位和个人。对拒不改正、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多次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各有关科办、各村社要深入居民社区及商市场、影剧院、医院、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项宣传;在辖区内每个小区每栋楼内至少张贴一幅“请勿占用消防通道”杨紫代言海报。同时,要利用媒体平台和社会资源,以打通“生命通道”为主题,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和常识宣传,营造浓厚氛围,推动社会形成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的共识。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仓前街道办事处

2020年3月30日


余杭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余消安委办〔2020〕1号


转发消防救援局关于组织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消安委各成员单位:

现将部消防救援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车通道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应急消〔2019〕334号)《关于组织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的通知》(应急消〔2019〕335号)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一并抓好贯彻落实。同时,区消安委办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及时发布通告。区消安委办将统一发布通告,指出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违法性、危害性,明确管理责任,声明禁止行为和法律后果,公布举报途径及处理方式。通告公布后,各镇街要广泛宣传,全面发动社区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发放和张贴通告。

二、确保工作实效。各镇街辖区内大型商业综合体,宾馆、医院等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车道应在2020年1月20日前完成消防车通道标识工作;文博单位、学校、养老机构、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居民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道应在2020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消防车通道标识工作。(具体工作要求见附件2)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借鉴前期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集中整治期间的有效做法,联合本地规划、房管、城管、交通、公安等部门,集中开展消防车通道安全检查,用足用好法律手段,依法查处一批违法单位和个人。对拒不改正、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多次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各镇街、各行业部门要深入居民社区及商市场、影剧院、医院、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项宣传;在辖区内每个小区每栋楼内至少张贴一幅“请勿占用消防通道”杨紫代言海报,印制规格42cm×57cm(宽×高),请各镇街自行印制并于1月10日前分批张贴完成。同时,要利用媒体平台和社会资源,以打通“生命通道”为主题,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和常识宣传,营造浓厚氛围,推动社会形成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的共识。


余杭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月6日



杭 州 市 消 防 支 队

杭消办〔2019〕62号


转发消防救援局关于组织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市)消防大队:

现将部消防救援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车通道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应急消〔2019〕334号)《关于组织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的通知》(应急消〔2019〕335号)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一并抓好贯彻落实。同时,支队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及时发布通告。支队将以市消安委名义统一发布通告,指出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违法性、危害性,明确管理责任,声明禁止行为和法律后果,公布举报途径及处理方式。通告公布后,各大队要广泛宣传,全面发动,要指导镇街和公安派出所,发动社区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发放和张贴通告。

二、确保工作实效。各大队辖区内大型商业综合体,宾馆、医院等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车道应在2020年1月5日前完成标识工作;文博单位、学校、养老机构、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居民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道应在2020年1月20日前完成标识工作。(具体工作要求见附件2)

三、建立长效机制。要借鉴前期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集中整治期间的有效做法,联合本地规划、房管、城管、交通、公安等部门,集中开展消防车通道安全检查,用足用好法律手段,依法查处一批违法单位和个人。对拒不改正、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多次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要利用媒体平台和社会资源,以打通“生命通道”为主题,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和常识宣传,营造浓厚氛围,推动社会形成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的共识。


杭州市消防支队

2019年12月31日



浙 江 省 消 防 救 援 总 队

浙消办〔2019〕150号


转发消防救援局关于组织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各市消防支队:

近期,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一高层商住楼发生火灾,由于消防车通道被停放车辆堵塞影响火灾扑救,引起舆论广泛关注。为切实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连续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车通道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应急消〔2019〕334号)《关于组织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的通知》(应急消〔2019〕335号)。现将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一并抓好贯彻落实。同时,总队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集中发布通告。12月31日前,各地要按照部消防救援局文件要求,统一发布通告。要指导街道、乡镇和公安派出所,发动社区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发放和张贴通告。要将通告内容和要求提供给当地新闻、宣传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全面发动。

二、集中划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有关规定,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在消防车通道出入路口和路面及两侧划设醒目标志标线,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大型商业综合体,宾馆、医院等高层公共建筑应在2019年1月5日前完成标识工作;文博单位、学校、养老机构、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居民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道应在2020年1月20日前完成标识工作。

三、实施综合治理。坚持政府主导,强化部门协同,加强群防群治,实施综合治理。要联合规划、房管、城管、交通、公安等部门,集中开展消防车通道安全检查,依法查处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要健全完善消防车通道管理部门间会商研判、信息共享、移送抄告、联合查处和征信管理等长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2019年12月26日




内  部

 应急消〔2019〕335号

消防救援局关于组织开展

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

为切实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推动有效解决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老大难”问题,消防救援局决定在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期间以消防车通道为重点在全国组织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集中发布通告。要聚焦本地高层建筑和大型商业综合体、文博单位、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居民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提请以政府名义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发布通告,指出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违法性、危害性,明确管理责任,声明禁止行为和法律后果,公布举报途径及处理方式。要指导街道、乡镇和公安派出所,发动社区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发放和张贴通告。要将通告内容和要求提供给当地新闻、宣传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全面发动。

二、集中划线管理。要进一步规范消防车通道标识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在消防车通道出入路口和路面及两侧划设醒目标志标线,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引导车辆规范停放。对于社会单位,要督促其结合“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加强巡查检查,及时消除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等隐患问题;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要督促其加强消防车通道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乱停乱放行为;对于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要指导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组织成立管理机构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专门人员,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防止被占用、堵塞。

三、集中组织清理。要督促指导社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认真开展自查自改,重点清理消防车通道违法停放车辆,违章搭建构筑物或者设置摊位,违法设置铁桩、石墩、水泥墩、限高杆、架空管线等固定障碍物。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车辆、摊位,要督促社会单位当场清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劝导居民群众当场自行挪移,清除障碍;对不能当场挪移的车辆、构筑物和固定障碍物,要督促管理使用单位及时整改,确保畅通。

四、集中执法整治。要联合本地规划、房管、城管、交通、公安等部门,集中开展消防车通道安全检查,用足用好法律手段,依法查处一批违法单位和个人。在联合执法中,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要依法实施警告、罚款处罚;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阻碍消防车执行任务的,要依法给予拘留处罚。对拒不改正、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多次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要畅通96119举报电话等有效途径,对居民群众举报的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及时核查,依法处理。

五、集中宣传曝光。要利用媒体平台和社会资源,以打通“生命通道”为主题,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和常识宣传,营造浓厚氛围,推动社会形成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的共识。要组织力量深入社区、家庭开展面对面宣传提示,引导居民群众增强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的意识。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结合典型案例以案说法,集中曝光一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剖析危害性和危险性,警示居民群众自觉规范停放车辆,杜绝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

六、集中熟悉演练。要结合冬季练兵工作,组织基层消防救援中队对辖区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和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开展调研熟悉,掌握底数,摸清情况。发现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问题隐患,辖区中队要及时通报防火监督部门。要为基层消防救援中队配备一批液压移车器等器材设备,在出警灭火救援行动中视情使用,避免因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延误灭火救援时机。

各地要结合前期消防救援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车通道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应急消〔2019〕334号)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切实把组织开展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作为推进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的有力抓手,坚持政府主导,强化部门协同,加强群防群治,实施综合治理。要提请当地政府在停车设施建设、资源统筹共享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最大限度扩充车位,引导分流停车,疏堵结合,标本兼治。要健全完善消防车通道管理部门间会商研判、信息共享、移送抄告、联合查处和征信管理等长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监管质效。要推动采取安装摄像头监控、设置违章停放电子提示屏等技防措施,推进消防车通道智能化管理。


消防救援局

2019年12月16


应急消〔2019〕334号


消防救援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车通道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

近期,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一高层商住楼发生火灾,由于消防车通道被停放车辆堵塞影响火灾扑救,引起舆论广泛关注。消防车通道是火灾发生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是实施灭火救援的“生命通道”,国家法律和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车通道的设置和管理有明确要求。但是,由于群众法律和安全意识不强、有关单位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各地堵塞消防车通道的现象屡禁不止,因此影响火灾救援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切实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现就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明确消防车通道的标识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有关规定,对单位或者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沿途实行标志和标线标识管理。在消防车通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当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无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厘米,线宽15厘米;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20米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 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示例见附件)。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20厘米,内部网格线宽10厘米,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度,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 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示例见附件);同时在消防车通道两侧设置醒目的警示标牌(示例见附件),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道,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明确消防车通道管理责任。消防救援机构要督促、指导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落实以下维护管理职责:

(一)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

(二)指派人员开展巡查检查,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对违法占用行为进行公示。

(三)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四)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五)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六)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群众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识。

(七)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三、明确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消防救援机构要严格执法,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清除、拖离等代履行措施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对阻碍执行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

四、明确将违法行为纳入信用体系。消防救援机构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或者多次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同时,建立健全单位和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制度,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严重失信信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消防救援局

2019年12月12日


附件


消防车通道路侧禁停标线及路面警示标志示例


消防车通道出入口禁停标线及路面警示标志示例 


消防车通道禁止占用警示牌示例




附件2

消防车通道标识设置工作要求

完成时限

标示设置场所

设置要求

消防车通道管理责任

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

2020年1月5日前

大型商业综合体,宾馆、医院等高层公共建筑

在消防车通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当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无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厘米,线宽15厘米;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20米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 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20厘米,内部网格线宽10厘米,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度,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 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同时在消防车通道两侧设置醒目的警示标牌,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道,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


消防救援机构要督促、指导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落实以下维护管理职责:

(一)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

(二)指派人员开展巡查检查,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对违法占用行为进行公示。

(三)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四)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五)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六)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群众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识。

(七)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消防救援机构要严格执法,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清除、拖离等代履行措施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对阻碍执行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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