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现将《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杭州市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杭政办函〔2020〕6号)(附件1)翻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余杭区不再另行发文。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目录的补充说明

(一)公开招标。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的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30万元;工程类项目:50万元。

(三)货物、服务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无需编制政府采购建议书,但采购单位应当通过浙江“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进行采购,电子卖场未上线的货物或服务除外。

(四)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9年度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8〕20号)执行。

二、其他规定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或成交的中小企业,可以根据余杭区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余杭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暂行办法>的通知》(余财采【2015】1号),凭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向相关银行申请信用贷款。

(二)采购单位采购农特产品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贫困地区的农特产品。

(三)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带动作用、需要重点扶持的首台套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

三、工作要求

(一)根据《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政府采购审核审批事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余财采【2019】12号】)的规定,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建议书和采购文件备案或报批的相关程序。采购单位应当对备案计划和备案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不得不当选择采购方式,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备案或报批。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制定实施电子化采购内部规程,加强对本单位实施电子卖场采购的管理,有效防范廉政风险。

(二)区财政局将加强对采购单位依法执行政府采购建议书及采购文件等报备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非政府采购项目编报建议书、采购计划未经区财政局备案审核以及未采取公开竞争方式实施采购的项目要进行重点督查。对存在明显不当选择采购方式、在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程序实施采购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年底考核。

附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杭州市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0年4月13日

余财采〔2020〕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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