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关于新建社区和社区规模调整的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城乡和谐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
2020年4月13日
关于新建社区和社区规模调整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文件要求,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城市社区管理水平,根据《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关于加强新时代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意见》(区委〔2018〕58号)等相关文件,现就推进社区规模调整和提升社区规范化建设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社区规模调整的条件
社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应进行规模调整:
(一)社区规模不适宜。辖区内常住户数大于5000户且社区管理负荷过重的大规模社区,原则上进行拆分。常住户数小于500户且有条件与周边邻近社区归并的,原则上进行合并。
(二)管辖范围不合理。社区四界模糊不清,管辖区域不规整,存在区块分割、不接壤的情形;管辖区域范围过大,不利于群众办事的社区。
(三)社区管理不顺畅。社区管辖区域交叉重叠,或未纳入村社管辖而存在管理空白点的情形。
(四)其他。撤村建居社区规模调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居民居住相对聚集,土地已全征全迁或只剩零星集体土地,回迁安置率超过80%。
二、新建社区的标准要求
(一)四界清晰。一般以道路为边界,也可以河流、山脉等自然地形为边界。社区管辖区域相对规整,原则上不得由两处及以上不接壤的区域组成,确有需要的,可暂为托管。
(二)规模适宜。社区一般以常住户数1500户至3000户、常住人口10000-15000人为宜,原则上不超过4000户;以独立楼盘、单身公寓等为主要管理服务对象的社区,可适当提高户数规模。
(三)配套齐全。社区管辖区域内的楼盘,应按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其中居家养老用房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且每处不小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社区服务性用房。每个社区应统筹安排一处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中心用房,对面积过小、过于零散等无法综合使用的社区用房,镇街可通过置换、换租、换购等方式调整。社区服务中心应具备办公、服务、活动场地,用于服务、活动功能的用房面积应不少于80%,并融入公共服务、便民服务、文体服务、居民自助互助服务、商业服务等多种功能。
(四)人员落实。新建社区须落实专人负责筹建工作,一般由3-5人组成筹建组,原则上在半年内完成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选举。社区正式成立后应按照《印发<关于深化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区委办〔2019〕95号)要求,依据社区规模、人口数量、管理幅度等因素合理配备专职社区工作者。
(五)其他要求。镇街管辖区域内不得出现无村社管辖的盲区或交叉重叠管辖情形。对工业、产业等非住宅小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集中区域,由园区落实服务性用房,划入相应村社统一管理。
三、新建社区和调整社区规模的程序
新建社区和社区规模调整由区城乡和谐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统一组织实施。
(一)方案申报。各镇街根据实际,提交新建社区或社区规模调整方案、《新建社区和社区规模调整信息表》(附件1)、城乡社区现状图(含周边区域)、新建社区或社区规模调整规划布局图(含社区四界范围、管辖楼盘、社区服务中心用房位置等信息),报区城乡和谐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
(二)实地踏勘。初审通过的,由区城乡和谐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区区划地名办等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踏勘。
(三)部门联审。由区城乡和谐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联审会议,各部门根据数据统计口径与部门审核要求(附件2)对新建社区或社区规模调整方案进行审核、研究,提出意见建议(附件3)。联审不通过的,终止或暂缓实行。涉及社区大规模调整或者重要事项,需召开区城乡和谐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或者委托区城乡和谐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召集,审议决策。
(四)请示上报。各相关镇街根据联审会议纪要,向区城乡和谐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新建社区和社区规模调整请示审核稿;经审核同意后向区政府请示,并附方案和会议纪要。如涉及撤销村的,需另附有关村基本情况、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村户代表签名情况等。区政府审核后作出批复。
(五)登记注册。镇街在收到批复后办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简称《证书》)。涉及原村或社区撤销调整的,应同步办理《证书》和撤销、变更《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统筹布局,细致规划。新建社区和社区规模调整应具有前瞻性。各镇街要加强顶层设计,做好近远期结合规划;充分考虑社区四界范围、户数规模、区域面积、配套用房等适宜性;提前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提供资料务必真实详实,避免后期多次调整。
(二)落实责任,联合审查。新建社区和社区规模调整联审会议单位由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区教育局、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等相关部门、镇街、平台组成。各部门落实责任分工,包括核查数据信息,审核方案可行性,对个性化问题及时研究明确,加强新建社区和社区规模调整工作指导,确保城乡社区建设有序推进。
(三)有序推进,落实保障。新建社区和社区规模调整获批复后,各镇街要加强指导,加快推进新一届社区组织选举,落实专职社区工作者选配,保障人员和经费落实。涉及村社撤并的,原村社干部职务和待遇保留至新一届社区组织选举;涉及托管楼盘的,配备社区工作经费时可将托管楼盘户数计入在内。新建社区原则上应于一年内完成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按要求配备服务设施,服务设施的供暖、水电、煤气、电信等费用应按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对新建的社区服务中心,由区财政按2000元/平方米补助建设装修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同一社区服务中心内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文化家园等配套建设项目不重复补助。
附件:1.《新建社区和社区规模调整信息表》
2. 数据统计口径与部门审核要求
3.《新建社区和社区规模调整审核意见表》
附件1
新建社区和社区规模调整信息表
拟新建社区(规模调整社区)名称 | ||||||||
行政区划镇街 | 托管镇街 | |||||||
四至 范围 | 东至 | |||||||
南至 | ||||||||
西至 | ||||||||
北至 | ||||||||
社区服务中心 用房 | 位置 | |||||||
面积 | ||||||||
其他情况 | ||||||||
管辖楼盘 | 楼盘、农居点等名称 | 房屋类型 | 管辖户数 | 常住户数 | 入住率 | 备注 | ||
…… | ||||||||
合计 | ||||||||
未交付楼盘 | 楼盘名称 | 户数 | ||||||
…… | ||||||||
托管楼盘 | 楼盘或地块名称 | 管辖户数 | 常住户数 | |||||
…… | ||||||||
征迁情况 | 剩余集体土地面积 | |||||||
未拆迁农民户数 | ||||||||
其他情况 |
附件2
数据统计口径与部门审核要求
各镇街提交新建社区和社区规模调整方案时,应同步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以下数据内容:
1.社区四界与区域范围。
(1)社区四界、区域范围、社区与周边行政区划交接情况由区区划地名办、区住建局、有关平台审核;对社区区域范围内有住宅楼盘涉及2个及以上镇街管辖的,需提前明确建成后主管镇街。
(2)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征用情况由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审核。
2.管辖户数与常住户数。
社区管辖范围内房屋主要包括:商品房(人才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房改房等)、单身公寓(酒店式公寓等)、农居点(农村多高层公寓、“两户一联”等)、农民自建房等。管辖户数以房屋套数为统计口径;常住户数以实际居住套数为统计口径,其中单身公寓等住房常住户数按实际居住户数的50%折算。由区住建局、区住房保障和安置房建设服务中心、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等相关部门审核。
3.社区服务中心用房。
(1)对已备案的社区服务中心用房,由区民政局进行信息审核。
(2)对未备案的社区服务中心用房,由镇街提供社区用房情况说明,区民政局进行登记预审。
附件3
新建社区和社区规模调整审核意见表
审核单位: 审核时间:
方案名称 | |
审核内容 | |
审核意见 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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