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财政部印发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同时结合我区实际,加强做好以下工作:

一、规范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二、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进行采购,在省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基础上,每年制订、调整和公布我区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和负面清单。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内容,各单位一律不得进行采购。

三、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四、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程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方式、信息公开等环节进行购买服务。

五、强化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优先安排与民生密切相关项目。不得购买由政府提供效率效益明显高于通过市场提供的服务事项,不得超范围购买、过度式购买、甩包袱购买、进入式购买等。购买服务主体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0年4月8日

余财综〔2020〕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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