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办、中心,各村、社区:
为切实加强良渚街道印章制发和管理,严格规范使用,结合实际,制定《良渚街道印章管理制度》,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工作委员会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良渚街道办事处
2020年3月4日
良渚街道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良渚街道办事处印章制发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是指关系本单位利益、由上级统一刻制或本单位经批准刻制、在一定范围内批准使用的各类公章、业务印章。公章主要包括党工委、办事处、纪工委、工会、团工委、妇委会、人武部和其它事务性专用印章;业务印章主要指机关各科办、中心业务审批、备案专用印章和校核专用章等。
第三条“中共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工作委员会”、“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良渚街道办事处”印章由党政综合办保管,“杭州市余杭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良渚街道工作委员会”印章由党政综合办(人大线)保管,“中共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印章由纪工委保管,“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人民武装部”印章由人武部保管;机关支部、工会、团工委、妇委会印章分别为由机关支部、工会、团工委、妇委会主要负责人负责保管;各科办、中心公章、业务审批、备案专用印章由各科办、中心自行保管。各科办、中心应按照管用分离原则,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印章。
第二章 印章刻制、启用、更换、停用
第四条 街道公章由上级部门统一刻制,公章的启用和停用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五条 各科办、中心公章、业务审批、备案专用印章的刻制由科办、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详见附件1),经各线分管领导、街道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交党政综合办统一刻制,并做好专项备案登记,启用印章的有关文件材料和印模应归档,永久保存。
第六条 各类印章的更换,由各科办、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详见附件2),写明更换理由,并附原印章样式,经各线分管领导、街道主要领导审批后交党政综合办刻制,原印章必须交回党政综合办封存或按程序销毁。
第七条 各类印章因故停止使用的,相关科办、中心应认真做好停用后的善后工作,并将停用的印章3日内送交党政综合办封存或按程序销毁,并做好印章停用时间等相关内容的登记工作。
第八条 任何科办、中心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启用、更换、停用印章。
第三章 印章保管
第九条 印章管理应设专管人员。印章专管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认真、作风严谨、恪尽职守、遵纪守法。各科办、中心印章专管人员由各线具体落实并报党政综合办登记备案。
第十条 印章由印章专管人员负责保管,确保正常使用和绝对安全,印章应妥善存放,防止被滥用或盗用。
第四章 印章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应遵循一事一报、逐级审批的原则,严格执行“先审批后用印,谁经办谁首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具体用印程序如下:
(一)一般程序,由用印申请人提交申请,由所在科室、中心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其中,分管领导认为需提交街道主要负责人审批的,应经街道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方可用印。
(二)例行事项程序,由各科办、中心提交申请,并报街道主要负责人(或受委托的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用印。该程序适用于街道机关日常工作中长期存在、需大量使用党工委和行政印章的事项,但需由各科办、中心提前报请主要领导书面授权、党政综合办备案,方可允许执行例行事项程序。
(三)重大事项用印程序,由各科办、中心在用印申请前报相关议事决策机构审议、街道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该程序适用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
(四)合同协议用印程序,由各科办、中心履行合同签约联系签批程序,并经街道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该程序适用于根据合同管理规定要求,以街道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委托书、授权书等文本用印的事项。
(五)公文用印程序,按照公文管理相关规定,由各科办、中心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方可用印。
此外,使用纪工委印章,由纪工委书记签批;使用机关支部、团委、工会、妇委会印章,由相应负责人签批;各科办、中心一般性业务联系等需加盖业务审批专用章的,由各线分管领导批准。
使用公章均需填写《用印审批单》(见附件3),涉及用印章名称、用印数量、用印事由、用印人等。如因特殊情况,领导口头批准后可先行用印,但事后必须补办书面签批手续。
第十二条 使用印章后,须将盖章文件及用印审批单交由党政综合办公室留底存档,未经批准不得盖章,更不能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纸上预盖公章。
第十三条 用印应进行登记、核实,经审查确认符合用印手续后,要在“用印专用登记簿”上逐项填写登记项目。登记项目包括:编号、用印日期、内容摘要、经办人、批准人、留存材料等(见附件4)。
第十四条 印章不得携带出单位以外使用;如特殊情况需外带使用的,应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派印章管理人员现场司印。
第五章 印章存毁
第十五条 因机构变动、名称更改、印章损坏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印章,应上缴党政综合办公室,更换印章应在领取新印章时上缴原印章。
第十六条 党政综合办公室对收回的旧印章,应登记造册,移交档案室,如需销毁的要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后,予以销毁。销毁印章时,所有销毁的印章都要留下印模保存,以备存查。
第六章 印章使用管理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实行印章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在印章使用管理过程中,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程序,不按要求保管和使用印章,造成印章丢失、盗用、仿制及随意使用印章,给街道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扣发考核奖,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或历史问题需要使用原印章的,应到党政综合办或原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程序批准使用。
第十九条 因阶段性工作需要成立的组织机构需使用印章时,其刻制、启用、变更、停用、存毁等手续均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各村、社区印章的使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良渚街道业务印章登记表
2.良渚街道印章刻制(变更)申请表
3.良渚街道用印审批表
4.良渚街道用印专用登记表
附件1:
良渚街道业务印章登记表
用印部门 | 印 模 | ||||
印章名称 | |||||
启用文号 | |||||
启用时间 | |||||
领 用 保 管 记 录 | 领用时间 | 管理人员签名 | 移交时间 | ||
收 缴 记 录 | 收缴原因及批准文号: | ||||
缴交人签名: 年 月 日 | 接收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2:
良渚街道印章刻制(变更)申请表
申请部门 | |
刻制(变更) 印章名称 | |
刻制(变更) 事由或相关文件依据 | |
业务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分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街道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备注:若为变更印章的,需在“刻制(变更)印章名称”一栏内写明变更前后的印章名称。
附件3:
良渚街道用印审批单
事 由 | |||
所印份数 | |||
时 间 | |||
所用章 | |||
经办人 | 部门负责人 | ||
分管领导 意见 | |||
主要领导 意见 | |||
备注 |
附件4:
良渚街道用印专用登记表
序号 | 用印事由 | 所用印章 名称 | 用印日期 | 份数 | 用印 部门 | 经办人 | 审批人 | 是否留存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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