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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许丽波和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19)1277号),申请人要求你单位支付2019年9月份工资2535.13元,补缴2019年9月的社保(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400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0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的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20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5月20日14时10分,在本委仲裁庭(开庭地点: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265号市民之家大楼773室)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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