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发改价格〔2019〕51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参照市区做法,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阶段性降电费的有关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时,同步按现行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期间弥补损耗不足部分,可于阶段性降价政策执行完毕后,另行单独按实结算,公示明细账单。请一并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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