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发改价格〔2019〕51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参照市区做法,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阶段性降电费的有关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时,同步按现行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期间弥补损耗不足部分,可于阶段性降价政策执行完毕后,另行单独按实结算,公示明细账单。请一并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2月27日
分享到: |
当前位置: | 首页 |
|
信息索引号 | 002510258/2020-112260 | 文件编号 | 余发改价格〔2020〕6号 |
责任部门 | 区发改局(区政府金融办、区对口支援和区域合作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发改局(区政府金融办、区对口支援和区域合作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时间 | 2020-03-02 10:27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2510258/2020-112260
发布机构
区发改局(区政府金融办、区对口支援和区域合作局)
文件编号
余发改价格〔2020〕6号
发布日期
2020-03-02
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03-02 10:27
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发改价格〔2019〕51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参照市区做法,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阶段性降电费的有关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时,同步按现行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期间弥补损耗不足部分,可于阶段性降价政策执行完毕后,另行单独按实结算,公示明细账单。请一并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