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HZYHZFCG-2020-057 

二、项目名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中心幼儿园玩具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杭州天宝玩具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七古登208号B座二楼238室            

被投诉人: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余杭分中心            

地    址:杭州市余杭区临平南大街265号市民之家三楼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杭州圣嘉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东湖北路488-1号22幢201室-3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中心幼儿园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高地村金家角49号
        

四、基本情况

杭州天宝玩具有限公司对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中心幼儿园玩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ZYHZFCG-2020-057)采购活动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10月23日本机关向投诉人发送补正通知书,11月5日收到投诉人的补正材料,经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2020年10月22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天宝玩具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一直未公开相应评分细则。事实依据:2020年9月21日杭州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公开评审专家评分的通知》,要求“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在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时,系统将自动公布评审专家的评分情况,包括评分汇总和明细”,但被投诉人在答复时,仅表示公开评审专家评分,对相应评分明细未予答复,也没有进行公开。投诉事项2.评审专家打分不公、与相关供应商串通操控投标。事实依据:据投诉人了解,杭州圣嘉科技有限公司并非真正的实业公司,没有任何厂房、设备,根本不具备实业公司的生产加工和售后维护能力,甚至没有大型玩具的生产销售经历。并且,在本次招标过程中,杭州圣嘉科技有限公司样品存在多处不符合要求之处,包括提供巴蒂木而非防腐木、双人拉力器并非滚塑成型等等问题,这种明显与招标要求不符的情况,被投诉人并未对样品进行检查,简单的以符合招标要求答复投诉人于理不合。同时,即使这样的产品能够勉强通过招标要求,但该产品必然也是次级产品,与投诉人及其他专业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完全不在一个档次上,之所以能够中标完全是由于评审专家违法评分、操控招标完成的,杭州圣嘉科技有限公司与评审专家存在串通。投诉请求:审查本次招标,取消本次中标并以废标处。 被投诉人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余杭分中心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的答辩:①根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时,系统将自动公布评审专家的评分情况。本项目实行全程电子化开标,所有开标步骤均按系统执行,并已按政采云平台流程进行商务技术得分、排名情况公布。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3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后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及《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九)未经授权向外泄露有关采购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故关于评审相应明细我中心将不予线下公布。针对投诉事项2的答辩:针对样品的质疑,我中心组织评审委员会专家进行了复核并根据以下专家复核意见对其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①防腐木是普通木头经过防腐处理后能用于户外的木头,根据对样品的实地复核杭州圣嘉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样品确为防腐木。②招标文件要求“双人拉力器为塑成型双人拉力器,工程塑料材质,尺寸不小于50*50*110”,本次招标文件并未明确所用材质均采用塑料件,且本次投标单位提供的所有双人拉力器样品中均含有金属件,相对而言,杭州圣嘉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双人拉力器外观更美观、安全稳定、质量可靠。 采购人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中心幼儿园辩称:我单位委托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余杭分中心就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中心幼儿园玩具采购项目进行委托代理,相关流程均按照政采云系统要求执行,质疑答复内容已经经过复核。“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中心幼儿园玩具采购项目”采购合同尚未签署。 相关供应商杭州圣嘉科技有限公司商辩称:1、我公司自成立以来,完成项目较多,组建了自有的售后服务团队,具有丰富的售后服务经验,完全能胜任此项目的售后服务。2、我公司的样品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3、我公司承诺未与任何评委存在联系、串通等情况,质疑单位纯属污蔑。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项目编号:HZYHZFCG-2020-057),2020年9月7日发布了招标公告,投标截止时间为9月28日9时,9月29日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杭州圣嘉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人,目前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二、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序号9“样品提交注意事项”载明:需提交样品为第二章 招标需求 采购清单:1)大型玩具序号1栈道1中“防腐木”一根,尺寸长度不小于50cm;2)大型玩具序号7钻网中“双人拉力器”一个,尺寸不小于50*50*110cm。 三、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二、采购清单”大型玩具“序号1”“栈道1”设备用料载明:平台所需防腐木41.34平方米;“序号7”“钻网”双人拉力器载明:塑成型双人拉力器,工程塑料材质,尺寸不小于50*50*110cm。杭州圣嘉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样品“防腐木”和“双人拉力器”。 四、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三”“评分细则 商务、技术分”的评审因素“样品”的评分标准载明“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的质量及工艺制作水平(0-4分);2、选用材料(0-6分);3、有无刺激性气味和安全性(0-6分);4、外观式样及美观情况(0-3分);(投标人样品不提供则视其投标无效,提供不全或样品与招标文件对应技术参数严重偏离则样品分为0分),分值为19分。”本项目六家供应商中,除杭州圣嘉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五饼二鱼实业有限公司外,其他四家投标供应商的样品评审得分均为0分。 五、质疑基本情况:杭州天宝玩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余杭分中心提出质疑, 10月19日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余杭分中心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确认收到质疑答复。 

2、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且本项目为余杭区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人主张“公开相应评分明细”缺乏依据。据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被投诉人一直未公开相应评分细则”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招标文件对样品“防腐木”除“防腐”外未有其他要求,对样品“双人拉力器”未有“滚塑成型”要求,中标供应商杭州圣嘉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时提供了样品,评标委员会以统一的评审标准,认为其提供的样品符合招标文件关于“防腐木、双人拉力器”的要求,并无不当,投诉人主张“巴蒂木而非防腐木、双人拉力器并非滚塑成型”缺乏依据。另外,投诉人主张“评审专家打分不公、与相关供应商串通操控投标”,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证明,本机关在调查过程中亦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存在前述不当情形,且评标委员会对本项目的评审打分,客观分相一致,主观分未发现明显不合理情形,故投诉人该主张缺乏依据。据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评审专家打分不公、与相关供应商串通操控投标”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对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中心幼儿园玩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ZYHZFCG-2020-057)采购活动的投诉事项不成立,对其投诉请求“取消本次中标并以废标处”不予支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0年12月07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杜国强 

3、联系电话:8918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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