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34、36、39、40期),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C20330001002735542的绿豆糕(豆沙味)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物美东汇百货有限公司余杭第一分公司销售的绿豆糕(豆沙味),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编号为“杭余市监罚处〔2020〕60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做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10.78元,并处罚款5万元,共计罚款50210.78元,上缴国库。

二、抽样编号为GC20330000300430970的金桔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余杭超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桔,胭脂红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2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于2020年9月30日对当事人出具处罚决定书编号杭余市监罚处〔2020〕76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5元;2.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三、抽样编号为SC20330000319930012的大黄鱼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同鑫海鲜商行销售的大黄鱼,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的要求;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机构为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冷冻大黄鱼的违法行为以及销售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冷冻大黄鱼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编号为“杭余市监罚处〔2020〕81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经营的冷冻大黄鱼4袋;三、没收违法所得12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合计罚没款10012元,上缴国库。

三、抽样编号为GC20330000002731394的益母红糖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好声音食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生产的益母红糖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

(二)核查处置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1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0年11月20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余)市监罚处〔2020〕77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4.8元;2.处罚款人民币65000元;合计6506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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