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余杭区教育局小额建设工程管理工作,根据《余杭区小额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余公资〔2020〕1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拟定《余杭区教育局小额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予以公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公示期间各单位与个人均可以书面、来电等形式反映。

公示时间:2020年12月17日—2020年12月23日

联系电话:余杭区教育局0571-89161669

附件:《余杭区教育局小额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余杭区教育局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余杭区教育局小额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余杭区教育局直属学校(幼儿园)范围内的小额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成本,全力完善余杭区教育局小额建设工程全流程监督管理体系,预防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扎实推进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并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条 小额建设工程指项目概算建安费(或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各类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本办法适用于余杭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单位)、幼儿园实施的小额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非直属学校(幼儿园)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监管部门和职责

第三条 区教育局负责直属学校(幼儿园)范围内小额建设工程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项目建设工作的有序开展和稳步推进。区教育资产营运中心牵头具体负责直属学校(幼儿园)小额建设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区教育局计划基建财务科负责小额建设工程的经费预算审核、报批和用款的管理;区教育会计结算中心负责资金的审核支付;区教育督导科(内审)负责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作;各中小学、幼儿园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学校、幼儿园校(园)长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落实专人负责学校(幼儿园)实施的小额建设工程全过程实施管理,保障项目建设廉洁、高效、优质、安全。区教育资产营运中心落实专人联系各校(园)的项目,及时掌握信息,负责监督管理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

第三章 项目前期

第五条 各校(园)应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组织设计、监理、行业专家等进行充分论证小额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并经校级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预算金额在5万及以上的项目,应在每年12月底前报区教育资产营运中心统一汇总审核(《请示》详见附件一),并经教育局党委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原则上根据年度计划实施,若因校园安全、扩班等特殊情况,确须增加项目的,预算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区教育资产营运中心备案,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报区教育局党委研究。

第六条 校级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决策,应形成书面纪要,明确项目的基本概况,包括项目实施的原因(必要性)、内容、金额、时间以及招标方式等。

第七条 预算金额在5万及以上的项目经费由资产中心统筹安排,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经费纳入学校(园)公用经费列支。

第四章 工程交易

第八条 根据小额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任何项目不得随意拆分标段、肢解发包。

(一)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施工类项目应通过余杭区小额工程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交易,除急难险重工程外其余工程不得采用邀请招标、直接委托等方式。

(二)5万元以下的,可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择优直接委托等方式。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项目的单位,可在《余杭区小额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选取且不少于三家进行比较。如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具体程序参照第(一)条。

(三)1万元及以下的零星修补、设施更新更换等项目可直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可根据《关于对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2020-2021年度小额物业服务及管理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余财采〔2020〕4号)文件要求(类似文件如有更新,按照最新文件实施),各学校(幼儿园)可向定点物业管理供应商按照程序提出相关服务要求。

(四)除公开招标的项目外,学校(幼儿园)不得连续两个年度以上委托同一家单位负责工程施工。涉及代理、监理、设计等中介服务单位由区教育资产营运中心统一招投标确定,由学校(幼儿园)签订具体服务合同。

第九条 急难险重工程是指时间紧、难度大、危险程度高、工作量大且任务重的工程,主要包括上级交办、媒体曝光、督查发现整改、校舍结构安全等项目。

涉及供排水、供电、燃气、房屋安全等应急抢修、抢险项目以及抗洪、抗台抢险项目,可面向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直接发包,同时报区教育资产营运管理中心备案。涉及其他急难险重项目中概算建安费(或合同估算价)5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区教育局党委会议讨论研究,可面向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直接发包;项目概算建安费(或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区教育局党委会议讨论研究并报区分管领导同意后,可面向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直接发包。

各学校(幼儿园)应提供上级交办单、校舍安全排查报告、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资料及由相应资质单位提供的初步排险方案。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十条 各学校(幼儿园)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中标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如有格式条款合同的应按照格式条款的要求签订。各学校(幼儿园)在与中标单位人员签订合同时,应要求中标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中标通知书以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双方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约定签订合同,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签订时,各学校(幼儿园)应不少于三名成员,一般为校园长、分管校园长、经办人进行共同审核并签名。

第六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 现场人员管理

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确须更换的,经监理单位及学校(幼儿园)共同审核并书面盖章同意后方可更换。

施工过程中,应落实管理人员考勤制度。合同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配备监理单位并由学校(幼儿园)负责对监理人员到岗进行考勤,其中监理员到岗率须达到80%以上;合同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增配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且到岗时间每周不得少于1天。监理单位受各学校(幼儿园)委托,负责对施工单位人员到岗进行考勤,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园林工程师)到岗时间每周不得少于2天,施工员、安全员到岗率须达到80%以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人员力量不足可能影响施工进度时,应立即向各学校(幼儿园)报告并开具督查单。

第十二条 进度与质量管理

(一)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各学校(幼儿园)应要求中标单位进场施工,否则有权取消其承包资格、解除合同,并通报相关部门予以处罚。进场施工前,各学校(幼儿园)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供详细的施工计划进度表和施工人员力量安排表。

(二)各学校(幼儿园)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按图施工”原则,不得随意变更。进场施工前,各参建单位应对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机械设备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有关要求进行共同确认。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主要监督管理责任,在管理过程中对主要材料、隐蔽工程验收必须及时如实记录,严禁事后增补或造假。各学校(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可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参与项目监督管理。

(三)工程完工后,各学校(幼儿园)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成员由各学校(幼儿园)、设计(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可聘请专业人士或项目监管小组成员)等代表共同参加。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竣工验收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室内环境、结构加固、雨污管道施工等,应以第三方检测单位提供合格的检测报告作为验收依据。

第十三条 工程安全管理

各学校(幼儿园)、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施工单位加强人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教育,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特别是完工后及开学前,各参建单位应对施工区域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校园师生的安全。

工程开工前,各学校(幼儿园)、监理单位应要求中标单位提供所有参与施工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项目工伤保险费证明。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管理

工程变更按有利于优化设计,提高工程质量、安全,节约工程造价和全寿命周期成本的原则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前,学校(幼儿园)要会同设计、咨询机构等相关单位或专家仔细审查施工图,完善施工图设计,减少工程变更。确须工程变更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一)工程变更范围。主要包括工程设计变更、材料与设备更换、工程量和费用增减、工程建设标准的改变及其他涉及造价的变更、由施工方以外原因引起涉及工程费用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或其他涉及项目投资的变更。

(二)工程变更程序。按“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代理等有关单位对变更方案进行审查,必要时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变更事项进行论证。

工程单次变更绝对增减额(绝对增减额=增加额绝对值+减少额绝对值)低于合同价10%且累计变更净增加总金额低于合同价10%的,由各校(园)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实施。若超出10%(含)的,必须提前申报并经区教育资产营运中心同意方可实施。

对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计价,结算方式为按实结算的项目,单项工程量增减在15%(含)以内的,按实结算,超过15%的,超过15%部分作为工程变更。

第七章 资金支付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前,各学校(幼儿园)应通知施工单位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六条 工程备料款和进度款按合同约定并结合工程实际进度进行支付。

第十七条 工程质保期满后,各学校(幼儿园)须组织原参建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复验,合格后方可无息退还质保金。复验不合格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动用质保金进行维修。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和有关劳动法规,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支付参与项目的劳动者(含农民工)的报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严禁发生拖欠、克扣劳动者报酬行为,在拨付工程款后,学校(幼儿园)应对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章 结算审计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分施工现场验收和竣工资料验收。各学校(幼儿园)需提前准备好竣工验收资料,包括:(1)立项文件或会议纪要;(2)招投标资料(含工程预算清单、中标通知书等);(3)施工合同;(4)施工图;(5)竣工图;(6)开工报告;(7)竣工报告;(8)变更联系单;(9)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单);(10)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或影像资料;(11)工程结算书;(12)停工令、复工令等工期延期资料;(13)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工程验收后,验收小组负责出具验收意见。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由施工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待完成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30日内完成项目送审。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资料须经监理单位审核,学校(幼儿园)、区教育资产营运中心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将完整的材料报送至区教育督导科(内审)进行结算审计。5万以下的项目,原则上每年9月起相对集中审计。

第九章  履约评价

第二十二条 各学校(幼儿园)应根据余杭区小额办拟定的《小额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履约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小额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等合同主体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项目评价率须达到100%。履约评价应对合同主体的“工程进度控制情况”、“工程质量管理情况”、“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情况”、“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情况”、“内业资料情况”、“施工单位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送审或结算审计等情况”以及其它合同履约情况为重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按实评价。

第二十三条 履约评价结果作为余杭区小额工程诚信评价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学校(幼儿园)根据前款规定进行履约评价,评价结果书面报区教育资产营运中心汇总,并上报相应主管部门。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学校(幼儿园)应加强项目全过程档案资料管理,明确专人负责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实行“一项目一档案”。项目资料包括竣工验收资料、结算审计资料(工程审计报告等)。项目档案的保管期限至少为15年,保管期限起始时间从立卷之日算起。其中,污水管道、校园结构加固等重要隐蔽工程竣工图须长期保存。

第十一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 区教育局将不定期开展检查活动,对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过程管理中涉及的“工程款支付情况”、“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合同履约情况”、“廉政情况”、“信息报送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并纳入学校(幼儿园)年度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学校(幼儿园)工作人员应遵守廉洁准则。在工作中存在不履职、履职不到位的,报区纪委(监委)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资产营运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关于要求实施XX学校(幼儿园)XX维修工程的请示.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