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JYCG-20200821-01
二、项目名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骨灰架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常熟市雅而斯音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江苏省常熟市东三环路1号
被投诉人:浙江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望梅路9号深川大厦B座10楼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浙江益仁工贸有限公司 | 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工业生产基地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无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常熟市雅而斯音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对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骨灰架项目(招标编号:JYCG-20200821-01)采购活动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同日本机关向投诉人发送补正通知书,10月20日收到投诉人的补正材料,经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2020年10月14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常熟市雅而斯音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称:我们对招标代理公司的质疑回复内容提起投诉,首先对“质疑事项1”质疑答复内容提出投诉,投诉原因为:中标单位浙江益仁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样品有手写文字等暗示标志,明显存在暗示性内容,招标代理公司的现场工作人员非但未予制止,而且继续让其参标。所谓的暗示性内容当然不可能反映出投标人是谁或是什么品牌。暗示与明示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同时,中标单位浙江益仁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样品在碑牌上雕刻“罗密欧与朱丽叶”等特殊性名字,且在投标文件中同样出现“罗密欧与朱丽叶”等特殊性有益于记忆和区别的文字,这一波操作,明显是告示大家,这个样品就是对应他们单位的。另外参标的其他几家单位均未出现此类情况,难怪专家组评委会基本一致倾向于这家单位的样品,不得不引起大家对这事的疑惑。再有一点,参标单位有提供样品的共5家,其中一家的样品是半成品(无底座无顶盖),怎么他们的样品分比提供完整样品的分数还高,专家评审组人员怎么知道他们没有完整样品的这家企业,以后用什么材质、用什么工艺去完成产品的整体性。所以我们对专家评审组提起投诉,他们凭什么打出的分数?还有其中一家参标单位的价格报了400万的总价,明显低于原材料成本价,专家评审组凭什么给他们单位价格分满分,怎么拿这家单位的报价作为基价?其次,我们对招标代理公司的“质疑事项2”质疑答复内容提出投诉:招标文件中,明明没有“花瓶”这项内容,唯独中标单位浙江益仁工贸有限公司要加上花瓶。据招标代理公司的质疑回复说“专家组评审认为,花瓶只是为了装饰,为装饰组成部分”。难道没有按照招标文件内容规定所做出来的东西,反而是好的了呢?如果大家都这样凭自己的想象来做,那要标书文件来干嘛,凭什么约束?这不是暗示又是什么?他们的回复,我们认为是一种狡辩。所以,对于以上代理公司质疑回复的这两点事项内容,我们予以否定!作为招标代理公司,没有起到公平、公正的作用。按理,所反映出的这些问题,招标代理公司完全可以把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完全可以做到避嫌,但他们偏偏放任。 投诉请求:更正上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投标行为,取消浙江益仁工贸有限公司的违法中标资格,还给招标市场一个公平公正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地方。贵方“补正通知书”中第4条提及我方投诉函中“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我方予以否定。上述种种描述,我方认为都是事实依据,可请贵方领导派人对开标现场进行还原与调查。被投诉人违反了招标法,有失公平公正,这就是事实依据。如贵方再一味的不进行事实调查,我司继续保留向上级相关部门及法律部门提出投诉的权利。 被投诉人浙江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辩称:对于投诉人提出的“中标单位浙江益仁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样品有手写文字等暗示性标志,明显存在暗示性内容,招标代理公司的现场工作人员非但未予制止,而且继续让其参标”事项,根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须知前附表22(3)“样品不得岀现能代表投标人和品牌的名称、标志、文字、图案等所有暗示性内容,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招标文件第12页),代理公司现场工作人员认为手写文字只是针对材料组成部分的说明,花瓶只是装饰组成部分,并不能暗示投标人相关信息,不存在暗示性内容。该样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代理公司不应该也无权制止其投标行为。对于事项1(样品小样上的文字和样品上的“罗密欧与朱丽叶”文字)及事项2(花瓶),该投诉人(常熟市雅而斯音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就此二个问题已于2020年9月27向本单位提出过质疑。为此,我们通如所有原评委专家和业主,于2020年9月30日14:00,在杭州市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号评标室进行协助答复供应商质疑综合评议,并形成“余杭街道骨灰存放室骨灰存放架采购项目质疑答复”报告(后附)。根据专家意见,认为浙江益仁工贸有限公司的样品出现的文字及编号,不存在暗示性内容,只是对材料组成部分的说明,无法推论其代表投标人或品牌。花瓶也只是装饰组成部分,不能暗示投标人相关信息,不存在暗示性内容。我们据此于2020年10月10日回复了质疑供应商。至于样品打分和有一个400万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应该都属于专家判定的范畴,代理公司无权也无法回复。 采购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辩称:1、对于投诉人提出文字、编号及花瓶的质疑由该项目全过程代建单位通知原评标专家于2020年9月30日下午14时在杭州市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号评标室进行协助答复供应商质疑综合评议,根据专家表决意见:认为浙江益仁工贸有限公司的样品出现的文字及编号,不存在暗示性内容,只是对材料组成部分的说明,无法推论其代表投标人或品牌。花瓶也只是装饰组成部分,不能暗示投标人相关信息,不存在暗示性内容。余杭街道尊重和同意专家意见。2、投诉人再次提出样品上的“罗密欧与朱丽叶”文字内容,因专家未作具体决定,余杭街道该项目职能科室因评标专业性受限对内容无法作出评判,具体听取专家意见。3、余杭街道完全相信余杭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及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平台抽取的专家评标的业务能力和职业水平。4、余杭街道骨灰存放室建设项目作为区级民生项目列入区级年度考核,余杭街道希望该采购项目尽快推进,并采购到价廉物美的殡葬商品,按期完成项目施工任务。 相关供应商浙江益仁工贸有限公司辩称:1、首先,我公司提供的样品中手写文字内容为小样样品材质所适用范围,与投标人和品牌的名称、标志、文字、图案等均无关联,不存在所谓暗示内容。其次,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中规定“碑牌 仿红木色(能雕刻)”,我公司在样品的碑牌上雕刻“罗密欧与朱丽叶”字样,只是为了证明样品中的碑牌符合能雕刻的规定。况且,“罗密欧与朱丽叶”字样属于国际上众人皆知的名字,不属于特殊性名字。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标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在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的基础之上,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进行深化和细化,进一步满足客户使用需要。本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中也规定“根据产品实际使用功能的实用性、合理性进行打分。0-2分”,“外观部分:根据外观颜色(包括外侧和内侧)、风格符合采购需求程度、美观大方程度进行打分”。我公司认为在门面上加上花瓶既符合殡葬习俗,又美化了产品外观。由此,在样品上加上花瓶并不违反相关政策,更不属于暗示内容。3、投诉人投诉我公司上述两项具有暗示内容。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的组建2.1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成员包括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成员人数为五人或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我公司根本无权也无能力参与评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编号:JYCG-20200821-01),2020年8月25日发布招标公告, 2020年8月28日发布第一次更正公告,2020年9月8日发布第二次更正公告,2020年9月23日开标并于2020年10月10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浙江益仁工贸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二、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须知 前附表22、“(3)样品不得出现能代表投标人和品牌的名称、标志、文字、图案等所有暗示性内容,否则视为无效投标。(4)样品由评委打分,未提供样品的将不得样品分;样品不全者或未按要求提供样品的或未提供材料小样的评委再酌情扣分。”及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须知 六、评标(十三)评标办法“样品:主要从材料质量、制作工艺、外观尺寸、结构、使用功能等方面由评委评分(各单位样品不能出现制造厂或投标人的标志、标记,否则投标无效。各单位的样品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共同编号登记,评委以编号为单位进行独立评定)。样品由评委打分,未提供样品的将不得样品分;样品不全者或未按要求提供样品的或未提供材料小样的评委再酌情扣分”。 三、质疑情况:2020年9月25日,常熟市雅而斯音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浙江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1、中标单位浙江益仁工贸有限公司的样品小样出现手写文字及样品编号牌出现数字,明显违反了招标法及标书文件中的明确规定【第二部分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须知前附表中第12页内容规定的第22项中的第3条内容:‘(3)样品不得出现能代表投标人和品牌的名称、标志、文字、图案等所有暗示性内容,否则视为无效投标。’】如果说手写文字没有表示投标人的单位名称和品牌名称,那么其余4家投标单位一致理解为不能有任何文字出现,所以样品都没有出现任何手写文字,而有手写文字出现的这家投标单位偏偏中标,为此我们认为‘以暗示性内容’提出质疑。2、浙江益仁工贸有限公司的样品还出现了装饰花瓶,而招标文件的第三部分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中的技术参数要求里没有花瓶这项参数,这不仅不符合规范要求,完全违反了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招标文件第24-25页【第二部分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须知中六、评标(八)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第2条和第7条规定:‘(2)投标文件没有对本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或不满足(不响应)本招标文件中标注‘▲’的实质性要求条款的,或存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其他无效标情形的;(7)不响应或擅自改变本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文件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后又于 2020年10月14日向浙江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第二次质疑,内容为“1、浙江益仁工贸有限公司在样品碑牌上标注罗密欧及朱丽叶等名字,明显违反了招标法及标书文件中的明确规定【第二部分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须知前附表中第12页内容规定的第22项中的第3条内容:‘(3)样品不得出现能代表投标人和品牌的名称、标志、文字、图案等所有暗示性内容,否则视为无效投标。’】就浙江益仁工贸有限公司投标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平公正。2、浙江益仁工贸有限公司的样品还出现了装饰花瓶,而招标文件的第三部分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中的技术参数要求里没有花瓶这项参数,这不仅不符合规范要求,更是该公司向评委提供暗示性内容的标记,同时违反了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须知中六、评标(八)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第2条和第7条规定:‘(2)投标文件没有对本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或不满足(不响应)本招标文件中标注“▲”的实质性要求条款的,或存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其他无效标情形的;(7)不响应或擅自改变本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文件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3、浙江益仁工贸有限公司从未有生产高压层积板存放架的工程业务,他们根本不具备此类材质存放架的专业生产设备和能力。他们在商务技术文件中的各类检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的可疑行为。望上级明察秋毫,核实其内容真伪,并以图文形式进行公告,消除大家疑惑,以正视听。4、根据招标文件第26页【第二部分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须知中六、评标8.2报价文件符合性审查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作无效标处理:(11)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合格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或者无效响应处理;】规定,江西万橡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以400万元的总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采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搞乱了正常的市场采购秩序。开标现场,未按规定予以处置,专家评委在干什么?5、鉴于上述情形,我司强烈要求贵办对本次招投标事件中的相关方依法监督,并立即撤销该违法中标,重新启动竞标程序,确保公正、公平的招投标法律秩序!6、如不能及时纠正,我司继续保留向上级相关部门提出质疑的权利。” 浙江建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质疑回复,内容为“1、根据采购招投标法和招标文件,经专家组评审,认为样品出现的文字及编号,不存在暗示性内容,只是对材料组成部分的说明,无法推论其代表投标人或品牌。2、根据采购招投标法和招标文件,经专家组评审,认为花瓶等只是为了裝饰,为裝饰组成部分,不存在暗示性内容。”投诉人确认收到该质疑回复。 四、浙江益仁工贸有限公司的样品小样上出现的手写文字是:箱体顶盖板、箱体承重板、箱体左右板、门板、箱体整排、侧面封板和箱体后盖板。 五、本项目浙江益仁工贸有限公司报价714.42万元(评审价671.5548万元)、商务技术得分65.54、价格得分16.81、总得分82.35、排序第一,常熟市雅而斯音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报价948.3万元(评审价891.402万元)、商务技术得分62.57、价格得分12.66、总得分75.23、排序第二,江西万橡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报价400.28万元(评审价376.2632万元)、商务技术得分14、价格分30、总得分44、排序第六,其他四家供应商的商务技术得分均低于浙江益仁工贸有限公司、报价均高于浙江益仁工贸有限公司且在800万元以上。 六、经核实,中标单位浙江益仁工贸有限公司项目主要货物“骨灰存放架单穴、骨灰存放架双穴和登高平台梯”的品牌均显示“无”。 七、经核实,对江西万橡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报价400.28万元的事项,评标委员会未对该报价是否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进行认定,未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
2、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罗密欧与朱丽叶”等文字并非投标人或品牌的名称、标志、文字、图案,中标单位浙江益仁工贸有限公司在样品上铭刻“罗密欧、朱莉叶”不违反招标文件禁止性规定,投标文件中是否出现“罗密欧与朱丽叶”等文字与“暗示”等不当行为之间不具有必然的联系,投诉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证明中标单位浙江益仁工贸有限公司的前述行为存在“暗示”等不当,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或线索指向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存在就“罗密欧与朱丽叶”等文字发表了倾向性言论或违法违规行为,本机关在调查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情形,投诉人关于“在投标文件中同样出现‘罗密欧与朱丽叶’等特殊性有益于记忆和区别的文字……专家组评委会基本一致倾向于这家单位的样品”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关于 “参标单位有提供样品的共5家,其中一家的样品是半成品(无底座无顶盖),怎么他们的样品分比提供完整样品的分数还高”的投诉事项未经依法质疑且质疑答复中未涉及此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关于投诉人主张“还有其中一家参标单位的价格报了400万的总价,明显低于原材料成本价,专家评审组凭什么给他们单位价格分满分,怎么拿这家单位的报价作为基价”的问题,本机关认为,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江西万橡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报价得满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六款“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的规定。本项目报价400.28万元确属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评标委员会未对该报价是否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进行认定,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现场未要求该报价供应商对其报价提供书面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属不当,被投诉人“有一个400万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应该都属于专家判定的范畴,代理公司无权也无法回复”的抗辩不予支持,本机关予以指正。但中标单位浙江益仁工贸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排序第一、报价得分排序第二、总得分排序第一且本项目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共有七家,报价400.28万元是否有效不影响采购结果。据此,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花瓶”并非投标人或品牌的名称、标志、文字、图案,中标单位浙江益仁工贸有限公司在样品上附合“花瓶”不违反招标文件禁止性规定,投诉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中标单位浙江益仁工贸有限公司的前述行为存在“暗示”等不当,本机关在调查过程中亦未发现存在前述情形,投诉人关于“难道没有按照招标文件内容规定所做出来的东西……这不是暗示又是什么”的主张缺乏依据,被投诉人“花瓶也只是装饰组成部分,不能暗示投标人相关信息,不存在暗示性内容”的抗辩予以采纳。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骨灰架项目(招标编号:JYCG-20200821-01)采购活动违法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对投诉请求“取消浙江益仁工贸有限公司的违法中标资格”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0年11月24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杜国强
3、联系电话:8918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