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局工会、区总工会机关各部门:
《杭州市余杭区困难劳动模范生活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余总工[2007]64号)自2007年6月21日实施以来,有力地保障了劳模(先进)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落实,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劳模(先进)的关怀,得到了劳模(先进)的一致好评。
为进一步做好劳模(先进)的专项补助工作,规范补助标准和补助程序,经区有关部门研究确定,现将修订后的《杭州市余杭区困难劳动模范生活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即日起执行,原《杭州市余杭区困难劳动模范生活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余总工[2007]64号)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总工会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0年10月27日
杭州市余杭区困难劳动模范生活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劳动模范的关怀,保障劳动模范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落实,根据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和落实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余政发[2004]130号)的有关精神,我区建立了困难劳动模范生活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劳模补助资金),现就劳模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以下办法。
一、补助对象
凡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1955年至1965年期间由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命名的先进生产工作者、市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和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劳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困难劳模生活补助资金的救助对象:
1.年老体弱多病,长年卧床不起,无经济来源,生活特别困难的;
2.因遭遇天灾人祸,如火灾、水灾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3.因患各类恶性肿瘤,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
4.因遭突发性事件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5.荣获余杭工匠及以上工匠荣誉称号,且符合上述情况之一的,参照享受困难劳模生活补助。
二、资金来源
劳模补助资金是政府用于劳模因遭天灾人祸、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生活困难补助的资金,纳入区财政局专项资金。
三、补助标准
区总工会根据劳模生活困难状况,在2000元至5000元标准范围内给予补助。
1.符合补助对象的劳模本人患重大疾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其自理、自费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含5000元),按自理、自费医疗费用总额的50%比例确定补助额度,最高补助5000元;
2.符合补助对象的劳模本人丧失劳动能力或劳模家庭因遭受天灾人祸,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补助;
3.符合补助对象的劳模本人因遭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一次性4000元的补助;
4.符合补助对象的劳模本人因年老体弱多病、长年卧床不起、无经济来源,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
5.符合补助对象的劳模(先进)本人去世后,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补助;
6.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补助的,由区总工会、区财政局专题研究后,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7.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个劳模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补助,如同时符合几项补助条件,就高不超限额进行补助。
四、审核支付
1. 劳模申请劳模补助资金时,需由本人填写《杭州市余杭区劳模(先进) 困难补助申请表》一式二份,并经所在工作单位工会(无工作单位的经所在村社工会)、镇街工会初审同意后送区总工会。
2. 劳模申请劳模补助资金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医疗费发票或相关医疗费用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3. 镇街工会向区总工会提出补助申请,区总工会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补助申请经过调查核实后,由区总工会按季负责发放。
五、管理监督
1.劳模补助资金只能用于余杭区所属单位劳模生活困难的补助;
2.劳模补助资金审核表及有关申请材料由区总工会存档备查;
3.对单位和个人用不正当的手段或弄虚作假获取劳模补助资金的,给予批评教育和警告,并追回补助款,对情节严重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杭州市余杭区劳模(先进)困难补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