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政函〔2019〕4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为进一步完善在余银行机构支持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评价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

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包括财政资金、社保基金)账户和定期存款招标的评标方法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应包括投标银行经营状况、投标利率水平、对地方经济贡献度和服务水平等方面指标。

二、统一评分指标权重和评分方法

为确保资金安全,鼓励银行提升服务水平,推动信贷资源向实体经济倾斜,设置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指标权重和评分方法,招标单位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具体指标、分值权重及评分方法。

其中:账户、定期存款招标时, 若合并数据联合投标的,有比例的,相关数据以参与合并的各家一级支行的数据加权平均计算;没有比例的,相关数据以参与合并的各家一级支行的数据相加计算;人行综合评价,按参与合并的各家一级支行的评价得分数,算术平均 后确定该项得分。  

三、统一评分指标数据来源

公款竞争性存放的经营状况及经济贡献度指标数据由区财政局向人行余杭支行、银保监委余杭工作组、区防化办、区金融办等部门获取后统一向招标单位提供。其中,人行综合评价、存贷比、内部控制水平、制造业融资、“涉农”贷款、债务融资工具承销额、贷款总额等指标数据源自人行余杭支行;不良贷款率、资本充足率、营运能力、偿付能力、内部控制水平、小微企业融资等指标数据源自银保监委余杭工作组;国有控股企业融资额、服务企业创新贷款、支持政府防止化解企业资金风险工作、推荐企业入驻政采运工作等指标数据源自区财政局,支持政府防止化解企业资金风险工作指标数据源自区防化办和区金融办。

四、招标计划的管理要求及评标数据的提供要求

(一)招标计划的管理要求

招标单位在组织招标活动前,应根据《关于印发《余杭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余政办〔2015〕204号)、《关于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补充意见的通知》(余财预执[2020]8号)等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要求编制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账户(公款)招标确认书,提交主管部门依法自主审核生成最终招标确认书。招标单位将最终招标确认书提交至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各乡镇、街道所属小额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公开招标事项。

(二)招标单位获取评标数据的要求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本级或下属单位需要评标数据时,应由主管部门向财政局预算执行局提出《评标数据需求函》,并加盖部门公章。镇、街道、开发区本级或者下属单位需要评标数据的时候,应由镇、街道、开发区向财政局预算执行局提出《评标数据需求函》,并加盖镇、街道、开发区公章。

(三)评标数据的提供

各招标单位应在开标日前二个工作日向区财政局预算执

行局提出《评标数据需求函》,预算执行局在收到招标单位纸质《评标数据需求函》后,按招标单位《评标数据需求函》注明的需求,通过电子与纸质两种形式向用户部门提供所需银行数据。  

(四)招标结果的登记工作

在账户招标或者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结束后10日内,由部门、镇、街道、开发区财务人员将账户信息或者公款存放信息录入财政局账户公款存放信息管理系统。

五、加强监管指导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金融办、人行余杭支行和银保监委余杭工作组等监管部门以及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监督、检查,指导招标单位落实本实施细则各项要求。

各镇、街道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发文之日前已发布招标公告的按招标公告执行。本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杭州市余杭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实施细则(试行)》(余公款组办[2019]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分指标

2.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账户(存款)招标确认书

3.余杭区行政事业单位账户(存款)评标数据需求函

附件1-3.doc

杭州市余杭区规范公款存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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