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  浙江朱道模块集成有限公司               

2、地址: 杭州下沙18号大街733号                

3、被投诉人: 杭州恒正造价工程师事务所          

4、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临平世纪大道西102号九州大厦703室             

5、相关供应商: 杭州罗维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6、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康景路10号3幢232、233室                      

7、当事人: 杭州市余杭区第三人民医院                  

8、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华兴路232号                      

二、 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朱道模块集成有限公司对杭州市余杭区第三人民医院整体迁建工程标识标牌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编号:HZHZCG2019-112-1,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采购结果不满,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本机关于当日向投诉人发送补正通知书,并于2019年12月11日收到你单位的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2019年12月6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朱道模块集成有限公司诉称: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不公正、不公平,存在明显的倾向性。事实依据:1. 第一次开标的评标结果即存在明显的倾向性,木心文化技术分领先异常,最易以最高价中标。迫于其他投标人质疑的压力,中标候选人借口与其他项目冲突而放弃中标;2. 第二次开标,我公司和中标候选人杭州罗维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两次参加本项投标,同样的招标条件和相同的样品,我司的得分和第一次评审得分相差0.6分,罗维公司的得分比上一次高出12.98分;3. 本项目技术分70分,样品分值占25分,中标候选人杭州罗维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样品与招标要求的标准大不相同,70分技术分竟然能遥遥领先其他单位,比第二名高出9.46分;4. 本项目第二次开标工程量略有减少,中标候选人杭州罗维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却反常地比第一次投标报价还增高了。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基于上述事实,依据国家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我公司要求废除该项目的评标结果,并择时重新开标。2.依据浙江省相关法律法规,中标第二候选人价格低于第一候选人价格20%以上时,采购方可直接选择与第二中标候选人订立合同,以节约国家财政资金。本项目开标结果显示,第二名比第一名的价格已低将近30%,且第二名的样品明显优于第一名。因此我方认为本次中标公告不公布第二名中标的做法在此后重新招标时应予纠正。 

被投诉人杭州恒正造价工程师事务所辩称:本项目第一次前来参与投标的单位有杭州罗维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盛世传奇标识系统有限公司、杭州可汗广告有限公司、浙江朱道模块集成有限公司、杭州张华广告有限公司、浙江杰尔晨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木心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南京开拓者广告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中标候选人为杭州木心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第二次前来参与投标的单位有杭州罗维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盛世传奇标识系统有限公司、浙江朱道模块集成有限公司、杭州柏年智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新锐广告有限公司、浙江捷兔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中标候选人为杭州罗维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看评标监控视频,评标现场各评委并无发表倾向性言论;经查询评委评分表,各评委的评分情况为各投标单位的得分趋势较为一致,并无明显的倾向性打分。 

采购人杭州市余杭区第三人民医院述称:本项目第一次前来参与投标的单位有杭州罗维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盛世传奇标识系统有限公司、杭州可汗广告有限公司、浙江朱道模块集成有限公司、杭州张华广告有限公司、浙江杰尔晨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木心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南京开拓者广告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中标候选人为杭州木心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第二次前来参与投标的单位有杭州罗维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盛世传奇标识系统有限公司、浙江朱道模块集成有限公司、杭州柏年智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新锐广告有限公司、浙江捷兔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中标候选人为杭州罗维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前后两次参与投标的单位不同,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同,中标候选人不同,且第二次的招标文件中评分细则有改动,所以本项目前后两次的招标过程及结果没有对比性,不存在明显的倾向性。 

相关当事人杭州罗维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述称:1.我司投标文件及样品均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2.第一次和第二次的招标文件评分细则有调整,我司认为两次评分没有参考对比性;3.关于投诉书附件5中所谓的窄边工艺,在招标文件没有说明要求,只是不同投标人对工艺的描述理解不同而已。另外按照招标文件第35页清单说明中的第4条:“4、本清单中所有标识标牌图片均为参考图片,投标方应据此进行深化设计和制作,中标后施工前需提交样品供招标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中标后价格不予调整。”的说明,本清单中所有标识标牌图片均为参考图片;4.关于投诉书质疑事项第4点投标报价问题,我司第一次投标价格为所有投标人中的次低价,明显低于包括投诉人在内的其它5家投标人,因此我司对第一次投标价格重新进行了成本核算和价格评估,最终第二次报价略高于第一次报价,报价偏差为1%左右,而投诉人浙江朱道标识的两次报价偏差却高达12%。因此我司在报价上的高低偏差非常正常。                           

三、 处理依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HZHZCG2019-112-1),2019年9月18日第一次发布公开招标公告,10月12日发布废标公告且废标理由为“中标候选人所投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因与其他项目工期冲突,故不能满足采购人的需求,作废标处理”,同日发布终止公告,10月18日第二次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重新招标),11月6日13:30为投标截止时间,截止投标截止时间共有6家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11月8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杭州罗维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维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成交价2031810.00元。11月13日浙江朱道模块集成有限公司对本项目提出质疑,11月19日本项目代理机构杭州恒正造价工程师事务所作出质疑答复。 

二、本项目两次公开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完全相同,两次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也不完全相同。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第35.2.2“技术、商务分(70分)”中“(2)评分细则”序号10“投标样品评审”载明“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样品进行评审,对投标样品的规格材质 (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金属焊接和加工工艺、印刷和烤漆的质量及效果,样品整体外观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评审:1.楼顶院名发光字“医”字(中文字样品,字高度不小于 500mm) 0-6 分;2.电梯厅导视(样品比例 1:1)0-5 分; 3.墙面发光字一组(样品比例 1:1) 0-5 分 ;4.室内吊牌(样品比例 1:1) 0-5 分 ;5.科室牌(样品比例 1:1) 0-4 分”。 

四、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二”“1.采购清单”第29项“墙面发光字(含病区指示)”载明“规格:LOGO高500mm,中文高300mm,英文100mm;技术要求:1.5mm 不锈钢折弯围边字,表面亚克力板透光板,内附 LED 光源,背部焊 5#热镀锌钢管支架,含设计、制作、安装、调试及验收移交”;“清单说明”第4项载明“4.本清单中所有标识标牌图片均为参考图片,投标方应据此进行深化设计和制作,中标后施工前需提交样品供招标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中标后价格不予调整”;“2.招标需求”“(六)需提供的样品”第3项载明“3.墙面发光字一组(样品比例1:1)”和“注:1.具体材质及技术参数要求参考方案”。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本项目第一次招标因“中标候选人所投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因与其他项目工期冲突,故不能满足采购人的需求”而废标,被投诉人于2019年10月12日发布了废标公告,而投诉人直至2019年11月13日才对第一次招标的评标结果和废标理由提出质疑,显然已超过法定质疑期间,相应的就该事项提起的投诉亦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据此,本机关对投诉人关于“第一次开标的评标结果即存在明显的倾向性,木心文化技术分领先异常,最易以最高价中标。迫于其他投标人质疑的压力,中标候选人借口与其他项目冲突而放弃中标”的投诉事项,在本次投诉处理中不予处理。 

二、本项目两次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及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均不完全相同,且每个评标委员会都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故两次评标结果之间不具有可比性。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和评审因素对样品“墙面发光字(含病区指示)”的要求并未限定必须采取窄边工艺,且明确表述为“所有标识标牌图片均为参考图片,投标方应据此进行深化设计和制作,中标后施工前需提交样品供招标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投诉人主张“应当根据标识图片进行样品制作并认为应当采用窄边工艺”缺乏依据。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在满足招标文件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和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各投标人均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自主报价,进而充分竞争,两次公开招标的工程量变化情况与同一投标人前后两次投标报价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据此,投诉人关于“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不公正、不公平,存在明显的倾向性”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 处理结果

综上,投诉人关于杭州市余杭区第三人民医院整体迁建工程标识标牌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HZHZCG2019-112-1)采购过程、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 处理日期: 2019-12-23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联系人: 杜国强            

3、联系电话: 8918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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