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金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44号)要求,我局对你公司实施了监督检查,现作出如下监督检查意见:
一、你公司在政府采购代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百丈垃圾处理设备采购项目:与采购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未明确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招标公告未载明采购人地址;招标文件未列明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标志产品要求,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存在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例如“根据投标人网点离设备安装地距离远近横向对比,由专家视情况酌情给分,投标人网点地址以营业执照地址为准,本项最高得5分”;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存在未细化和量化的情形,例如“1、根据设备是否采用一体化设计,各技术单元工艺组合是否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生活垃圾堆肥规定,酌情评分,得0-4分。”;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但未有采购人代表授权函;未有开标、评标现场活动的音像资料;未有招标文件载明的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的投标人信用查询记录;未能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未能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公告未载明采购人地址;未能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二)中泰街道垃圾中转站压缩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存在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例如“投标人具有信用等级证书AAA级的,得2分,AA级得1分”;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但未有采购人代表授权函;未有开标、评标现场活动的音像资料;未有招标文件载明的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的投标人信用查询记录;未能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存在未细化和量化的情形,例如“1、设备的质量、技术性能(0-3分)。3、设备制造商生产工艺水平(0-3分)。4、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先进性(0-3分)。5、设备使用经济性(0-3分)。6、设备稳定可靠性(0-3分)。7、设备品牌知名度(0-3分)”。
(三)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杭街道办事处智能二维码垃圾分类小区服务项目:接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但未有委托代理协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存在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例如“投标人具有‘全国重质量、守信用’企业证书的1分”;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存在未细化和量化的情形,例如“7、根据投标人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分拣服务方案横向比较打分。0-4分。”;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但未有采购人代表授权函;未有开标、评标现场活动的音像资料;未有招标文件载明的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的投标人信用查询记录;未能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未能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五常街道办事处五常街道五常中学标示标牌制作项目:招标公告未载明采购人地址;招标文件未列明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标志产品要求,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存在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例如“投标人2014年1月1日以来签订过类似标识标牌且合同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业绩的,每个加2分,此项最多得6分”;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存在未细化和量化的情形,例如“1、项目组织实施方案的合理性,综合评审各投标人针对本次项目的组织实施方案的科学、可行、全面以及确保实施方案顺利实施的各种保障措施,综合比较,分档给分。优:5-4分;良:4-3分;一般:3-1分。”;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但未有采购人代表授权函;未有开标、评标现场活动的音像资料;未有招标文件载明的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的投标人信用查询记录;未能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未能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公告未载明采购人地址。
(五)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闲林街道办事处垃圾分类直运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资格条件存在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例如“在城管局下发的余杭区环境保洁名录库内,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存在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例如“2014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在余杭区范围内承担过环境保洁(含垃圾清运),合同金额在600万元/年以上的每个得3.5分,最高得7分”;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存在未细化和量化的情形,例如“3、质量、安全、文明制度及施工保证措施:完善、先进可靠得3分,基本可行得1-2分,不可行不得分。”;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但未有采购人代表授权函;未有招标文件载明的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的投标人信用查询记录;未能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第七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第七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三部分,《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二”“(二)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之规定,责令整改,限本监督意见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