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低保边缘家庭救(援)助政策的通知》(杭社救联办[2017]5号)、《关于加大公共财政投入 进一步改善民生事业的补充意见》(试行)》(区委办[2017]37号)、《杭州市余杭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余民[2017]113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保障低边家庭基本生活,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余杭区低保边缘家庭救(援)助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6月13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区民政局,邮箱地址:94642366@qq.com,联系电话:86225129。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余杭区低保边缘家庭救(援)助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
2018年6月6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余杭区低保边缘家庭救(援)助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大对本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帮扶力度,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低保边缘家庭救(援)助政策的通知》(杭社救联办[2017]5号)、《关于加大公共财政投入 进一步改善民生事业的补充意见》(试行)》(区委办[2017]37号)、《杭州市余杭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余民[2017]113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持区民政局核发的有效期内《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的家庭实施以下援助政策。
一、日常生活援助
(—)低保边缘家庭享受定期生活补助和临时价格补贴。(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按照杭州市标准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三)给予春节“送温暖”慰问,慰问标准以区政府有关文件为准。(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四)给予夏季“送清凉”慰问,慰问标准以区政府有关文件为准。(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五)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持证残疾人按原《杭州市余杭区城镇(农村)困难家庭救助证》政策同等享受残疾人救助。(责任单位:区残联)
(六)给予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送清凉”和重阳节慰问。(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七)在本村(社区)生态墓地及全区经营性公墓中实行生态葬的,给予免费安葬。(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八)各类社会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按照《杭州市临时救助办法余杭区实施细则》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二、文化生活援助
(九)半价收取有线电视安装费(150元),新装用户免费提供数字电视基本型机顶盒一台。(责任单位:区文广新局、区华数公司)
三、教育援助
(十)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子女给予保育费资助,资助标准按区级公办幼儿园甲、乙、丙三类保育费标准执行;民办幼儿园按同级别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标准资助,最高为公办甲级;未达到丙级或未定级的补助标准参照公办丙级。(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十一)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段(含职业高中)教育的,可享受教育部门的助学援助。接受高中、大学教育的,可享受慈善助学,助学标准以区慈善总会每年公布为准。(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慈善总会)
四、医疗援助
(十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区财政补助50%。(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十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区财政补助50%。(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十四)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含特殊药品费用),其住院医疗费用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救助比例不低于60%。(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十五)在我区惠民医院和惠民网络医院实施“十免交十减免五减半”和药品零利率。“十免交”即免交挂号费(不含专家门诊)、诊疗费、注射费、血常规检查费、尿常规检查费、大便常规检查费、煎药费、心电监护费、输氧费、抗肿瘤化学药物配置费;“十减免”即减免70%收取血液透析费、急诊观察床位费、住院床位费、住院护理费、门诊手术费、住院手术费、X线透视费、心电检查费、脑电图检查费、B超检查费;“五减半”即减半收取自制制剂费、检查费、放射费、检验费、治疗费;对惠民医院、惠民网络医院采购的所有医保目录内药品实施零利率。(责任单位:区卫计局)
(十六)患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病、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或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且已纳入余杭区精神疾病防治康复三级网络管理的重性精神疾病病人,可享受在指定医疗机构的住院治疗费用减免。(责任单位:区卫计局)
五、就业援助
(十七)对认定为就业困难的,可优先安排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并享受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十八)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申报灵活就业的,给予每人每月400元的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人员(不含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500元。(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十九)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和国有公司招聘向有就业愿望的低保边缘家庭子女倾斜。(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六、住房援助
(二十)对符合廉租住房政策条件的家庭,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家庭的不同情况,按规定给予租金减免、货币补贴或者提供实物配租;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遇到房屋征收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实施房屋补偿政策。(责任单位:区住房保障办、区住建局)
(二十一)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农村住房困难户,属危房需要改造、修缮或置换的,按照《余杭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细则》、《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实施救助。(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七、法律援助
(二十二)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二十三)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对符合司法救济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司法救助政策。(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法院)
本意见实施对象实行动态管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除享受以上专项救(援)助政策外,低保边缘家庭可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困难救助。有关减免或补助的金额今后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