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细则》的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为统一规范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行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和生产要素有序流动,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发生,进一步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通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盘活村级集体存量资产,增加股份合作社收入,将集体资产管理与扩大民主相结合,维护社员合法权益。

    (二)政策依据

  1.《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2.《余杭区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余政办〔2012〕281号)

  3.《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重点改革任务》(余委改〔2017〕2号)

   二、主要内容

   《余杭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主要明确了交易标的额度、交易有形市场、禁止交易类型、产权交易方式、交易操作流程、资产评估要求、产权交易方式、交易中止终止等八方面具体要求,主要内容分述如下:

    1.交易标的额度。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进场交易标的额度为10万元,包括:资产账面值在10万元以上的资产所有权转让;预估交易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房产及各类资源(耕地、林地、四荒地、水塘等)的使用权转让(包括出租、发包、受托流转);预估交易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及集体投资公司股权的转让;其他依法可交易的集体产权。其中年租金(标的)在人民币 200万元及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转让纳入区交易中心交易。

   2.交易有形市场。在区、镇(街道)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增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分中心)牌子,交易中心是全区集中进行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平台,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等服务,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3.禁止交易类型。直接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公益性资产;产权不明或者产权有争议的;交易的产权涉及到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其他不允许转让的农村集体产权。

    4.产权交易方式。出让方可以自行办理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前期交易手续。产权交易方式包括:拍卖、竞价、一次性密封报价、协议转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5.产权交易流程。主要包括:交易审核、交易申请、信息发布、报名受理、交易组织、交易确认、资金结算、标的交付等步骤。

   6.资产评估要求。出让方不能确定资产(标的)价值的,可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进入交易中心交易是否提供评估报告,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执行。

   7.产权交易审核。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须经镇、街道审核通过。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的农村集体产权在镇、街道审核基础上还须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8.交易中止终止。签订《成交确认书》前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出让方可以作出中止交易的决定。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出让方可以向所属镇、街道提出终止交易申请。交易中出现中止、终止情形的,应当在统一信息网站上公告。

   三、适用对象

  余杭区内开展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活动。

  四、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单位: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张正良

  联系方式:0571-89163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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