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依据
(一)目的意义
我区现行的相应领域政策文件主要为《余杭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余政发[2013]116号),该办法很好地规范了农村村民的建房行为和办事程序,但针对近年来农民建房贪大求洋、规划设计水平不高、农房布局轮廓环境贴合度低、外观用材视野突兀感强等新问题,还是缺乏有效的监管依据和手段。当前我区正全面铺开实施“美丽余杭”建设,更是对乡村建设提出了更高更细的要求。为此,特制定我区新版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农房批建管理服务,提高农房建设质量和品质,提升余杭乡村的美丽颜值,推动“美丽余杭”建设整体进程。
(二)政策依据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的要求,农房建设应全面实行“五个基本”原则,即有基本的建设规划管控要求、基本的房屋结构设计、基本合格的建筑工匠、基本的技术指导和管理队伍、基本的竣工检查验收。同时,省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7月发文《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69号),该实施意见对村庄规划、农房设计、审批、施工、验收等环节均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文件涉及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分为总则、审批要求和程序、规划选址和建造标准、勘察设计和建设施工、竣工规划核实与产权登记、技术服务和监督管理、责任追究、附则等8章、37条,主要对农房审批程序和建设管理方法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技术服务提出了指导和要求。重点如下:
1.建造标准。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其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等)限额如下:占用耕地的,小户(3人及以下),不超过100平方米;中户(4~5人),不超过115平方米;大户(6人及以上),不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小户(3人及以下),不超过120平方米;中户(4~5人),不超过130平方米;大户(6人及以上),不超过140平方米。两户以上联建的每户统一控制在125平方米之内。建筑层数应严格控制在3层以内,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坡屋顶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3米。架空层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按1层计算层次。建筑高度均以室外地坪标高起计。农房建筑面积计算标准参照《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执行。户总建筑面积限额如下:占用耕地的,小户不超过300平方米;中户不超过345平方米;大户不超过37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小户不超过360平方米;中户不超过390平方米;大户(6人及以上),不超过420平方米。两户以上联建的每户不超过375平方米。
2.带图审批和挂牌施工。除使用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外,建房村民应当委托具有房屋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或者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设计人员进行施工图设计。在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提交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图、效果图等。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对施工图设计负责。村民建房经批准后,由属地镇(街)将该村民的建房审批情况在建房点公示,实行挂牌告示施工。建房公示牌必须放置在建筑立面视线可及范围内,且保证从施工开始之日至竣工验收之日前挂牌到位。
3.技术服务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章,明确对农村住房建设加强技术服务和监督管理,完善农房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体系,加强村民建房的批后监管,依法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保障农房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同时还明确,区住建规划部门制定农村住房建设年度技术服务工作方案,组织编制农房设计通用图集,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技术力量支持农房建设。同时,加强村镇管理人员和建筑施工人员培训,提高人员技术水平和专业素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有资质的技术单位进行服务招标,建立地质勘探、建筑设计、施工等相应名录库,为农户提供专业的设计施工服务,供农户建房选择。
(二)适用范围
余杭区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解读单位
本文件解读单位: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陶钧 冯柯柯
联系电话:8917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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