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临时救助办法余杭区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第七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1日
杭州市临时救助办法余杭区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杭州市临时救助办法》(杭政函〔2017〕53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其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二)本办法适用于余杭区户籍人口、困难发生在本区的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和流动人口、持有效护照居住在本区且困难发生在本区的外籍人员。
二、救助原则
(一)应救尽救。确保求助有门,使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都能按规定得到相应救助。
(二)及时救助。坚持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发挥救急难作用,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助,摆脱临时困境。
(三)适度救助。实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推行适度救助,着力解决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四)公开公正。救助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三、救助条件
(一)凡符合以下救助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1.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各类意外事故,或者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3.经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对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余杭区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2.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3.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对情况复杂或有异议的救助申请,可提请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四、救助措施和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措施。
(一)对发放临时救助金的,可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实行分类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1.对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或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一次性给予每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2.在一个申请年度内,对因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下列标准予以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0元(含):
(1)对持有效期内《杭州市余杭区城镇(农村)低保家庭救助证》的低保家庭成员、《杭州市余杭区城镇(农村)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保对象,其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支出的医疗费用,经医疗救助或报销后的自负、自理部分,按实际金额予以全额救助;对持余杭区民政部门核发的《儿童福利证》的孤儿和经区民政部门审核的特困人员,其合规医疗费用予以全额救助。
(2)对持有效期内《杭州市余杭区城镇(农村)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余杭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证》的家庭,其家庭成员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支出的医疗费用,经医疗救助或报销后的自负、自理部分在5000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80%予以救助。
3.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救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0元(含)。
(二)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无处居住需重建住房的,按照《余杭区突发性灾害造成特殊困难群众的应急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给予一次性生活用品补助和建房补助(具体操作程序及资金拨付等以《余杭区突发性灾害造成特殊困难群众的应急救助实施办法》为准)。
(三)对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协助其申请;对需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五、救助申请程序
区民政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困难家庭或个人开展临时救助工作。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申请临时救助的困难家庭或个人,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紧急情况时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再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临时救助,应说明致困原因,按规定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规定补齐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户口簿及申请家庭全部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2)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及清单复印件、享受区级医疗救助后医疗救助结算单据原件及复印件、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
(3)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和社区居(村)委会出具的火灾事故证明,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责任认定、人身伤害赔偿处理结果等证明材料;
(4)子女就学情况及家庭困难情况证明材料。
(5)镇、街道已实施救助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6)《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7)其他与临时救助相关的证明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村(居)民委员会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求助线索后,应及时核实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二)审核审批
1.一般程序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后的4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公示7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2个工作日内输入“余杭区居民家庭收入核定系统”、“余杭区社会帮扶救助信息平台”,报区民政局审批。公示有异议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区民政局在“余杭区居民家庭收入核定系统”数据返回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区民政部门核发救助金;经核查确认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民政局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理由和依据。
2.紧急程序
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助,确保救助措施在24小时内到位,同时报告区民政局。待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如遇特殊情况,审核、审批时间可适当延长。
已实施过临时救助的医疗费用单据,不再纳入支出型困难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救助的有效医疗费用核定范围。
六、救助工作机制
(一)部门协作机制。区民政局牵头负责实施临时救助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落实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检查;区审计局负责做好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配合做好已享受医疗救助人员的衔接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申报和救助资金(包括实物)的发放工作。
(二)资金保障机制。临时救助所需资金规模由财政每年按上年本地常住人口人均不低于6元的标准确定,其中:区财政每年按人均4元的标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辖区内的临时救助办法,并按不少于每年人均2元的标准列入镇(街道)财政预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虚报。临时救助所需资金规模根据我区经济生活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三)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在救助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资金发放机制。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区级救助资金原则上由区民政局通过金融机构实行区级社会化发放,必要时可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镇(街道)级救助资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区民政局登记备案。
(五)监督追责机制。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依法对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救助款;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427号)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作人员有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的;擅自改变救助金发放数额的;贪污、挪用救助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427号)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17年8月23日起施行,由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原《杭州市余杭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余政办〔2014〕1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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