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关于深入推进余杭区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1日

关于深入推进余杭区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能,更好地规范审批行为和保障公众环境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

一、改革目标和范围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全面提高环评有效性为主线,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为手段,强化空间、总量、准入环境管理,不断改进和完善依法、科学、公开、廉洁、高效的环评管理体系。通过深化改革,强化规划环评、简化项目环评,提高建设项目环评效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转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使环评审批成为审批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监督管理有力的行政许可事项。本次改革实施范围为环评审批权限在余杭区环保局的建设项目(核与辐射类除外)。

二、基本原则

(一)于法周全,于事简便。坚持依法行政,在法律制度框架内创新机制,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二)简化程序,分类管理。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和环境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采取豁免审批、备案登记、开辟绿色通道等方式进行分类管理。

(三)权责一致,监督有力。按照权责利统一原则,厘清建设单位、中介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和镇街(平台)各自职责,强化监督指导,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三、改革内容

(一)改革管理方式

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环评实行分类管理:

1. 豁免管理。对列入省环保厅发布的浙江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的建设项目,实行环评豁免管理。

2. 备案管理。对于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部令第41号),实行网上备案管理。

对于经信部门备案的“零土地”技改项目,按照浙江省环保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评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环发〔2016〕4号)执行,在环评审批目录清单内的项目按现有审批程序办理,目录清单外的项目实行环评承诺备案管理。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环保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后即收即办,以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向社会公开。

3. 审批管理。对实行环评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继续按现行程序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委托环评单位编制的环评报告在报批前都必须填写承诺书,建设单位对环评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有瞒报、漏报、假报等情况导致的一切后果,并承诺落实环保“三同时”措施。

(二)提高建设项目环评效能

1. 突出管理重点。强化空间、总量、准入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功能区划负面清单,重点把握建设项目选址环境论证、环境影响预测和环境风险防控等方面,剥离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事项。将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作为项目环评审批的红线。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等实施并联审批。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按照浙江省环保厅要求,精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所需的申请材料,减少前置条件。

对经营性用地招拍挂项目,在做地主体书面承诺项目用地现状未曾进行过工业生产的、且周边无明显污染源的前提下,不再编制环境影响初步分析;由区环保局依据做地主体提供的项目用地方案出具环保意见。

强化属地环境保护责任,各镇街(平台)负责环评审批管理的建设项目的准入把关,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准入意见,准入意见应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双签字并加盖公章。

2. 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建立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和区域环境质量的联动机制,推动环评审批从减缓单一项目的不利影响,向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总体改善转变。全面推进工业园区(工业集聚点)规划环评工作,实行规划环评全覆盖。在已完成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对已采纳规划环评要求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简化环评内容。在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省级特色小镇,落实“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并积极探索扩大改革试点范围。

3. 提高环评审批效能。监督环评机构按照环评服务承诺时间和质量要求开展环评工作,限期完成环评文件编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环保窗口自收到环评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对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环保窗口自收到环评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所有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都在环评公示结束后2日内予以办结。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 强化“三同时”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2. 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属地管理及环保分级监督,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区环保局按随机抽查制度要求,对“三同时”执行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对建设项目运营期环保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四)健全环评监管体系

建立信用承诺和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时,须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信用承诺,承诺报送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环评、监测等中介机构须承诺受委托编制的环评文件、监测报告、验收报告等符合环保技术规范,对材料的规范性和出具报告的结论负责。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建立诚信档案,将严重违法失信的建设单位、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告。环评、监测等中介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其行为纳入信用评价系统。

四、落实责任

进一步厘清属地政府、环保部门、投资主体、中介机构等的主体责任,提升环评管理、服务效率,做到权责清晰,科学监管。

(一)各镇街(平台)。负责环评审批管理的建设项目的准入把关,出具建设项目准入意见;履行环境质量主体责任,负责本区域工业园区(工业集聚点)规划环评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企业完善环评审批、环保竣工验收手续,落实环保措施。

(二)环保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备案,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总量平衡替代审查,发放排污许可证;加强对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各项环保措施;负责对环评、监测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信用管理,督促中介机构切实提高环保服务质量;负责环评审批、备案时对企业负责人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培训。

(三)建设项目投资主体。自行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根据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和公众调查工作;认真审核环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并对报告内容负责;提交建设项目相关资料,并出具企业法人承诺书;严格按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开展环保“三同时”,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备进度情况,确保符合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项环保要求。

(四)环评、监测等中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评价范围、环评、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环评、监测工作,并对环评、监测结论负责,出具服务质量保证承诺书;严格落实环保中介服务承诺时限要求,为建设项目投资主体提供规范、全面的环评咨询、监测服务,切实提高服务效率与服务质量。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月15日起实施,实行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修订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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