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投标活动,保证择优选择项目代建单位,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招标投标法》、《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杭州市余杭区内进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代建单位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域限制,任何具备从事项目代建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 区发改局负责全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代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代建单位招投标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前期工作深度根据代建类型符合招标要求;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七条 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竞争性谈判。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第八条 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且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代建管理费与工程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
  (一)招标后无投标单位投标;
  (二) 二次招标公告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仍不足三家的;
  (三)项目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规定具体要求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
  招标单位需另行制订竞争性谈判方案报区发改局备案。
  第九条 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
  (二)发布招标公告信息。招标公告须经余杭区发改局备案;
  (三)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应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区财政投资的代建项目的招标文件须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发改局备案;其他代建项目的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经区发改局备案后抄报区财政局。
  (四)向符合投标要求且已备案的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若不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则直接发售招标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五)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六)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七)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并公示;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与中标人订立代建合同。
  以上程序为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一般程序,若遇特殊情况相关程序则交由区代建领导小组议定。
  第十条 项目若实施资格预审环节的,招标人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时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的规定进行,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资格审查。项目若不实施资格预审环节的,则根据招标公告要求选定投标人。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余杭区代建制度,制定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如遇特殊事项原则上应通过代建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的形式商定。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代建制管理制度的规定。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制定歧视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规定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
  2、投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
  4、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5、中标通知书
  投标须知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工期要求;
  (三)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四)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0日。
  第十六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应按规定备案。
  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投送标书。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包括:
  (一) 商务标书,内容包括:
  1、投标书; 
  2、法人代表授权书; 
  3、代建管理费、包干节余提成比例报价; 
  4、由于代建单位管理工作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资金、安全、工期拖延等问题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的承诺。
  (二)技术标书,内容包括:
  1、代建人员组成表(代建人员的职称、培训证、身份证等的复印件)以及组织管理方案; 
  2、代建大纲(本工程就质量、进度、费用、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代建管理措施及目标); 
  3、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有关规范管理的承诺。
  (三)资信标书,内容包括:
  1、代建单位概况(文字叙述);
  2、代建单位业绩表;
  3、近二年来企业财务状况损益表和其他;
  4、何时介入本项目,介入的程度以及项目竣工后的服务等承诺; 
  5、代建资质附件(包括代建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企业诚信守诺说明文件及相关材料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中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投标报价部分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其他部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密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招标人不得接受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予以公证。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人应当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贿赂或者投标人的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    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二条 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的评标方法可以使用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进行评分,而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评标价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推荐 前2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业绩与信誉进行综合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推荐前2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所有评标委员会委员签字。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录情况;
  (三)评标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四)对投标人的评价;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二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将评标结果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第三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三)投标人对同一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
  (四)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未要求选择性报价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
  (五)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六)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少于3个投标人的;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评标程序紊乱及中标无效的;
  (四)第一中标人未与招标人签订代建合同;第一中标人放弃或被取消中标资格后第二中标人未与招标人签订代建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程序按第九条执行,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未作修改的可以不再备案。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将评标报告向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订立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订立代建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或提交代建领导小组议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招标投标法》、本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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