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重点项目前期报批、
推进服务和年度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5年是我区全面实施百大重点项目带动战略的第二年,为切实促进百大重点项目建设,加强我区重点项目的前期报批、推进服务和年度考核工作,根据《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点项目前期报批
(一)本意见所指区重点项目,是指对推进我区“再造工程”、实施“三大跨越”,实现余杭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的,且项目要求投资规模一般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在我区境内实施的所有省级、市级、区级重点建设项目。区发展和改革局为重点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重点项目前期报批服务工作。
(二)区重点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并确定:
1、区级各有关部门、各镇乡(街道)、企事业单位在每年9月底前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报送要求列为下一年度区重点项目的名单和年度建设计划,并附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或项目核准、备案行政许可等项目报批完成情况材料;
2、区发展和改革局依据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的总体要求,与区财政、国土等部门衔接后,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区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及其相应的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企业投资重点项目年度指导性计划,经区重点项目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报区政府批准公布并以区人民政府任务书的形式下达,不再签订责任状。
(三)申请列为省、市重点项目的,项目材料报区发展和改革局,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并会同区国土等有关部门按照省、市重点项目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向省、市发改委申报。
(四)根据省发改委浙发改基综[2005]28号文件精神,申报省重点项目的范畴是:重大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社会发展、技术进步、生态环境保护和区域经济发展领域的重要建设项目;重要外资项目(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国债项目、先进制造业项目以及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其它建设项目。
(五)根据区“十一五”规划,区级各有关部门、各镇乡(街道)、企事业单位应积极做好重大项目储备及项目前期报批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并会同区国土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相应指导服务工作。鉴于重大项目前期报批工作直接关系到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效率,区政府决定建立重大项目前期报批联动机制。对需向省发改委报批的重大项目,每个项目必须明确前期报批责任单位、配合单位,务求前期报批工作的高效实效。区重大项目前期报批联动机制具体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建立和运作。
二、重点项目推进服务
(六)重点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服务制度。依据区政府批准下达的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和企业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年度指导性计划,区重点办应加强项目年度计划建设进度管理服务工作;区级各有关部门、镇乡(街道)应积极协调配合。
(七)区级领导重点项目联系制度。联系领导定期不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将项目建设情况向联系领导汇报;联系领导要协调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的急、难性重大问题,帮助推进项目建设。
(八)实行重点项目行政许可或审批“绿色通道”制度。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重点项目行政许可或审批“绿色通道”,为重点项目提供简便、快捷的行政许可或审批服务。
(九)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资源要素的合理配置。
1、区政府根据分级管理的要求,重点安排用地计划指标,确保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具体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项目的急需用地情况,报请区政府确定农转用项目计划。鼓励积极申报列入省、市重点项目,努力向上争取用地指标。
2、区财政局根据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区供电管理部门根据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事先编报的用电计划报告,合理调度,确保重点建设项目顺利推进;区供水、供热、交通、电信等部门在资源配置上应当优先保证重点项目的需要。
(十)重点项目所在的镇乡、街道要顾全大局,服务全局,集中精力,认真做好重点项目的规划选址、新农居点建设、征地拆迁等工作,落实好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社会保障等一系列政策,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十一)实行重点项目建设进度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每月3日前,向区重点办报送上月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月报表。区重点办于每月6日前,向区四套班子领导报送余杭区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表;每季编一期《余杭区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和情况分析简报》,及时向区领导报告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和有关问题。
三、重点项目考核考评
(十二)为强化责任,表彰先进,保证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促进全区重点项目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区政府实行重点项目年度考核制度。
(十三)重点项目考核对象,是指经区政府批准公布,列为年度重点项目(包括列为本年度的省、市重点项目)的建设单位、推进服务单位。重点项目年度考核工作以区政府每年年初下达的余杭区重点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任务书为依据。
(十四)重点项目年度考核,对建设项目业主主要考核项目的建设实施工作,对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考核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对镇乡(街道)、区级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考核项目的推进服务工作。
(十五)重点项目年度考核工作由区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考核以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相关镇乡(街道)、职能部门自查和区重点建设领导小组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十六)重点项目年度考核与区级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和镇乡(街道)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相挂钩。考核结果分别在区级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个性”分值和镇乡(街道)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加分”分值中体现。
(十七)区政府依据重点项目年度考核结果,设立区重点项目推进服务先进单位、区重点项目建设先进集体、区重点项目工作先进个人等奖项,对重点项目建设和推进服务先进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八)余杭区重点项目年度考核细则和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服务先进评选条件由区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制定,并报区政府批准。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