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城市管理局201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12-03-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余杭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方案》和《关于做好201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余信管〔20123号)文件精神编制本报告。报告包括工作概述、主动公开情况、问题与对策等组成。本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

一、   工作概况

2011年,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我局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继续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继续完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职人员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调整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周燕萍副局长为分管领导,章丹栋为专职信息公开联络员,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推进、协调、监督和公布。

(二)继续完善软硬件配套设施条件

继续抓好信息公开的载体及配套设施建设,加大力度建设信息公告栏、宣传板和视频墙等。截至2011年底,我局机关及所有下属中队都设有信息公开的相关宣传载体,有效保证了城市管理工作的信息公开力度。

(三)继续完善网络信息公开机制

2011年,我局在局务会议上再次就政务公开工作和信息保密工作召开了会议,指定了专门的工作人员对各自单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收集、分类、整理、归档,并及时通过“杭州?余杭门户网站对外公开发布包括机构概况、政策文件、工作动态、人事信息等相关情况。同时,在“余杭城管网”( http://www.zfj.gov.cn/yhzfjweb/)上做好政府信息方面的工作,设立信息公开、网上投诉和通知公告等栏目,拓展信息公布范围。

二、主动公开情况

为保证局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一是及时完成清理编制工作。依法全面清理收集本部门信息,将梳理任务分解细化,落实到各科室、中队、中心,切实做到“该公开的全部公开,该保密的坚决保住”,凡属于应当公开的按规定纳入公开目录。二是认真完成审核录入工作。按统一格式和标准,编制公开信息,审核通过后由专人进行录入。三是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及时将应急预案按规定录入应急管理平台,同时做好同步更新工作。

目前,我们已上报公开信息包括机构概况、政策文件、办事事项、资金信息、业务信息、工作信息、人事信息、社会监督等多个方面,较好地发挥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传播规范执法信息的作用。

(一)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和途径

1.以区政府信息统一公开平台为主要载体,将工作动态、业务信息、便民须知等情况及时公开,重要事项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

2.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其他公开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3.通过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街面横幅、宣传栏等载体公开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2011年我局按照条例规定的范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共有66条(发布在余杭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主要集中在政务动态、公告公示、部门文件、采购招标等方面,共涉及8类公开栏目。

2.信息公开前进行逐条审核,并在政府信息形成或更新20日内按要求及时发布或更新。

3.2011年,区城市管理局没有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及泄密的情况。

4.2011年,区城市管理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共3条,已全部办结。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咨询处理情况

2011年,我局通过“政民互动”统一服务平台、局门户网站、电话、信函等方式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咨询28宗,均能按规定的内容给予答复与解决,未发生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四)其他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无;

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和政府支出情况:1名专职工作人员,1名兼职工作人员,无财政支出情况;

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无。

三、问题与对策

2011年,我局信息公开工作在加大信息公开数量,提高信息公开质量,完善信息公开配套设施等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需要我局继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主动公开栏目的部分信息内容还不够具体,网上公开形式不够丰富。

2.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二)改进的主要对策

1.提高认识,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把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与行政管理、综合执法等具体工作结合起来,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责任到人,建立起各负其责、协调合作的政府信息公开长效机制。

2.强化服务,有效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力。要充分利用我区政府门户网站、区城管网等网络平台,进一步完善和拓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及形式,结合各类培训,加快提升服务功能和质量。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