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有关工作机构,区直各单位有关工作机构:

按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机制,根据《浙江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杭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对我区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进行了调整。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余杭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附件:杭州市余杭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

2026年6月30日

附件

杭州市余杭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一、 中央设定区县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43项)

序号

区级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备注

1

区发改局、区经信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基本建设〕)县级经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的通知》(浙政发〔2017〕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2020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48号)

不含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

2

区发改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县级节能审查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除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级能评审查权限委托市发改委实施

3

区教育局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县级教育部门(部分为省教育厅委托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省级执行内容(不含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委托县级教育部门

4

区教育局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县级教育部门(部分为省教育厅委托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省级执行内容(不含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委托县级教育部门

5

区教育局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县级教育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6

区教育局

校车使用许可*

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7

区教育局

教师资格认定

县级教育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8

区教育局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县级教育部门,乡镇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9

区公安分局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县级公安机关(省公安厅委托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省公安厅执行的配置5支(含)以上猎枪的狩猎场审批委托市公安分局,配置5支以下猎枪的狩猎场审批委托县级公安机关

10

区公安分局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县级公安机关(省公安厅委托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省公安厅执行的配置各类射击运动枪支委托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仅配置彩弹枪、BB枪委托县级公安机关。

11

区公安分局

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运输许可

县级公安机关(省公安厅委托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


12

区公安分局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携运许可

县级公安机关(省公安厅委托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13

区公安分局

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

县级公安机关(省公安厅委托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

配置各类射击运动枪支的营业性射击场委托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仅配置彩弹枪、BB枪的营业性射击场委托县级公安机关

14

区公安分局

弩的制造、销售、购置、进口、运输许可

县级公安机关(省公安厅委托事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

制造、销售委托设区的市公安机关;进口、运输、购置委托县级公安机关

15

区公安分局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县级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16

区公安分局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县级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杭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17

区公安分局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县级公安机关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实行告知承诺制

18

区公安分局

保安员证核发

县级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杭州市公安局审批权限委托下辖县级公安机关

19

区公安分局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县级公安机关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 24284-2009)《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市公安局执行的焰火燃放许可委托县级公安机关

20

区公安分局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县级公安机关(运达地或者启运地)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办〔2010〕53号)《关于优化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进一步深化烟花爆竹“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19〕218号)


21

区公安分局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县级公安机关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2

区公安分局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县级公安机关(运达地)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向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23

区公安分局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县级公安机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24

区公安分局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县级公安机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25

区公安分局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县级公安机关(省公安厅委托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核反应堆乏燃料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

第一类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委托市公安局;第二、三类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审批委托县级公安机关

26

区公安分局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县级公安机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7

区公安分局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

县级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由省公安厅审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由县级公安机关出具

28

区公安分局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县级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29

区公安分局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县级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30

区公安分局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县级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31

区公安分局

机动车登记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32

区公安分局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33

区公安分局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34

区公安分局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35

区公安分局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36

区公安分局

非机动车登记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37

区公安分局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38

区公安分局

户口迁移审批

县级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39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犬类准养证核发

县级城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40

区民政局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县级民政部门(部分为省民政厅委托事项)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基金会管理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除全省性基金会设立以外的其他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市民政局、县级民政部门

41

区民政局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42

区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43

区民政局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级民政部门及县级民宗部门

《宗教事务条例》


44

区民政局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45

区民政局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

《殡葬管理条例》


46

区民政局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县级民政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

《地名管理条例》《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


47

区财政局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县级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实行告知承诺制

48

区人力社保局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部分为省人力社保厅委托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实行告知承诺制。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筹设审批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办学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筹设审批委托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49

区人力社保局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部分为省人力社保厅委托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实行告知承诺制。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许可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办学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委托设区的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50

区人力社保局

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人力社保厅委托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51

区人力社保局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实行告知承诺制

52

区人力社保局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实行告知承诺制

53

区人力社保局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54

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部分为省自然资源厅委托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55

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部分为省自然资源厅委托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56

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3号)


57

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审批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受理和审查省自然资源厅委托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58

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部分为省自然资源厅委托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部分委托,内容为除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和可能严重影响环境、安全的重大建设项目,省级审批权限委托设区的市自然资源部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省级审批权限委托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自然资源部门;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省级审批权限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级自然资源部门

59

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60

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61

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62

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

临时用地审批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63

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4

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65

区住建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包含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66

区住建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67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县级环境卫生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8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县级环境卫生部门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69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县级环境卫生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实行告知承诺制

70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县级环境卫生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71

区住建局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县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72

区住建局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县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城市供水条例》


73

区住建局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县级城市排水主管部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74

区住建局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县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城市供水条例》


75

区住建局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县级燃气主管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76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县级市政工程主管部门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77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县级市政工程主管部门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78

区住建局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或者规划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79

区住建局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城市政府绿化部门

《城市绿化条例》


80

区住建局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81

区住建局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82

区住建局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乡级政府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83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部门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84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部门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85

区住建局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86

区交通运输局、区发改局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87

区交通运输局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88

区交通运输局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89

区交通运输局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浙江省公路条例》

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起运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开展省内跨市运输审批;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市内跨县运输审批;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辖区内运输审批

90

区交通运输局

涉路施工许可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浙江省公路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国省道审批,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县乡道审批

91

区交通运输局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国省道审批,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县乡道审批

92

区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93

区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实行告知承诺制

94

区交通运输局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除网络货运外实行告知承诺制

95

区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96

区交通运输局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97

区林水局

取水许可

县级水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98

区林水局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县级水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99

区林水局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县级水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00

区林水局

河道采砂许可

县级水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01

区林水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县级水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02

区林水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县级水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03

区林水局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县级水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04

区林水局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县级水利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05

区林水局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县级水利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06

区林水局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县级水利部门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07

区农业农村局

农药经营许可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省农业农村厅委托事项)

《农药管理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除限制使用农药以外其他农药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省级执行的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委托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08

区农业农村局

饲料生产企业设立许可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省农业农村厅委托事项)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饲料生产企业设立许可委托设区的市农业农村部门、下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109

区农业农村局

兽药经营许可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省农业农村厅委托事项)

《兽药管理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实行告知承诺制

110

区农业农村局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B、C、D证)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省农业农村厅委托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111

区农业农村局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部分为审批,部分为受理省农业农村厅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112

区农业农村局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113

区农业农村局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生产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农业农村厅核发,原种场、祖代场、一级良种繁育场、一级供精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农业农村部门核发,其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发

114

区农业农村局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蚕种管理办法》《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


115

区农业农村局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植物检疫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116

区农业农村局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植物检疫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117

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水利局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受理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委托设区的市农业农村部门

118

区农业农村局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授权事项

119

区农业农村局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其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变更)实行告知承诺制

120

区农业农村局

动物诊疗许可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所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121

区农业农村局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22

区农业农村局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实行告知承诺制

123

区农业农村局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24

区农业农村局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25

区农业农村局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乡镇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26

区农业农村局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县级渔业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127

区农业农村局

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

县级渔业部门(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经济厅委托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浙江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128

区农业农村局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县级渔业部门(部分为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经济厅委托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水产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省级执行的水产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委托设区的市、县级渔业部门

129

区农业农村局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县级渔业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30

区农业农村局

渔业捕捞许可

县级渔业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131

区农业农村局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县级渔业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远洋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执行,远洋渔业船舶的所有权登记、抵押登记、租赁登记等委托沿海设区的市渔业部门

132

区文广旅体局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县级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实行告知承诺制

133

区文广旅体局

营业性演出审批

县级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134

区文广旅体局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县级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委托事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其中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135

区文广旅体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县级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136

区文广旅体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县级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137

区卫生健康局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38

区卫生健康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实行告知承诺制。经营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的沐浴场所、30平方米以下美发场所、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店)和书店无需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等7类公共场所实行备案管理

139

区卫生健康局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法定市本级审批的“介入放射学”项目部分委托下放(省、市两级医院除外),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实施

140

区卫生健康局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法定市本级审批的“介入放射学”项目部分委托下放(省、市两级医院除外),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实施

141

区卫生健康局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审批工作的通知》《杭州市卫生局关于下放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的通知》《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142

区卫生健康局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审批工作的通知》《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143

区卫生健康局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产前诊断技术(省级医院除外)执业许可省卫生健康委委托设区的市卫生健康部门

144

区卫生健康局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委托事项)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实行告知承诺制;法定市本级审批的“介入放射学”项目部分委托下放(省、市两级医院除外),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实施

145

区卫生健康局

医师执业注册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146

区卫生健康局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147

区卫生健康局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从事产前诊断技术、产前筛查技术(省级医院除外)的人员资格认定委托设区的市卫生健康部门

148

区卫生健康局

护士执业注册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149

区卫生健康局

医疗广告审查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部分为省卫生健康委委托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部分委托,由审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应的医疗广告审查

150

区应急管理局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


151

区应急管理局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152

区应急管理局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部分为省应急管理厅委托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153

区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以及延期(不带储存经营,经营范围涉及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等特殊类监管危险化学品的除外),其中申请批发无仓储经营方式的实行告知承诺制。

154

区应急管理局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155

区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五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156

区消防救援大队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实行告知承诺制

157

区市场监管局

食品生产许可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其中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外,其他食品类别由设区的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批

158

区市场监管局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159

区市场监管局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外)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对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保健食品),自愿接受评审且通过评审的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门店新开办许可,申请变更(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形,实行告知承诺制

160

区市场监管局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市市场监管局(部分委托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杭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委托下辖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161

区市场监管局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162

区市场监管局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省级企事业单位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委托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

163

区市场监管局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授权管理办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专项计量授权的新建、复查、扩项、变更等实行告知承诺制。“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委托设区的市市场监管部门

164

区市场监管局

企业登记注册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

省市场监管局部分授权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管部门

165

区市场监管局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66

区市场监管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67

区市场监管局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委托经市场监管总局授予外资登记权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委托经市场监管总局授予外资登记权的登记机关负责登记

168

区市场监管局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委托经市场监管总局授予外资登记权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外国(地区)企业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委托经市场监管总局授予外资登记权的登记机关负责登记

169

区文广旅体局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县级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委托事项)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实行告知承诺制

170

区文广旅体局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县级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受理广电总局事项并逐级上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71

区文广旅体局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县级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由本级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受理并逐级上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72

区文广旅体局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县级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受理广电总局事项并逐级上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73

区文广旅体局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县级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委托事项)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174

区文广旅体局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县级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75

区文广旅体局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县级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委托事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实行告知承诺制

176

区文广旅体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县级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省级审批权委托)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号)《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177

区文广旅体局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县级文化广电旅游部门(省文化广电旅游厅委托事项)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178

区文广旅体局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县级体育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179

区文广旅体局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县级体育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


180

区文广旅体局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县级体育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181

区文广旅体局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县级体育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182

区新闻出版局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县级新闻出版部门

《出版管理条例》

其中出版物零售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183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县级宗教部门(省民宗委和市民族宗教局事项初审)

《宗教事务条例》


184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县级宗教部门

《宗教事务条例》


185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县级宗教部门(部分为审批,部分为省民宗委和市民族宗教局事项初审)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186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县级宗教部门

《宗教事务条例》


187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县级民宗部门

《宗教事务条例》《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188

区侨务办公室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县级侨务部门(市侨办事项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号)


189

区气象局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实行告知承诺制。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190

区气象局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191

区气象局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县级气象主管机构(省气象局委托事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实行告知承诺制

192

区气象局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193

区发改局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县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194

区发改局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县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195

区发改局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县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196

区烟草局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县级烟草专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197

区公安分局

普通护照签发

部分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公安部委托事项

198

区公安分局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部分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公安部委托事项

199

区公安分局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县级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200

区公安分局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部分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公安部委托事项

201

区公安分局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部分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公安部委托事项

202

区公安分局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部分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公安部委托事项

203

区林水局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林业部门(省林业局委托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普通草种、普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

204

区林水局

国家重点保护林草种质资源采集、采伐审批

县级林业部门(省林业局委托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205

区林水局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县级林业部门(省林业局委托事项)

《植物检疫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206

区林水局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县级林业部门(部分为省林业局委托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占用林地2公顷以下的,委托市林水局以及桐庐县林业部门审核;农民建房占用林地的,委托县级林业部门审核

207

区林水局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县级林业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面积二公顷以下的,委托市林水局审核

208

区林水局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县级林业部门(部分为省林业局委托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省和设区的市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许可审批,委托所在地县级林业部门实施;已经完全枯死或因自然灾害确已毁坏无法挽救并且影响人身财产和交通安全的古树名木(城市范围内除外)以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百年以上除外)的采伐,委托县级林业部门实施

209

区林水局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县级林业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210

区林水局

采集及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审批

县级林业部门(部分为省林业局委托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审批委托市林水局、县级林业部门

211

区林水局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县级林业部门(省林业局委托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审批委托市林水局、县级林业部门

212

区林水局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县级林业部门

《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


213

区林水局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县级林业部门

《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


214

区林水局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县级林业部门

《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


215

区林水局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县级林业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16

区文广旅体局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县级文物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17

区文广旅体局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县级文物部门(省文物局委托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218

区文广旅体局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县级文物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19

区文广旅体局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县级文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省级权限委托市园文局

220

区文广旅体局

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县级文物部门(省文物局委托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221

区文广旅体局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县级文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22

区文广旅体局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县级文物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博物馆条例》


223

区卫生健康局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224

区卫生健康局

中医医疗广告审查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省卫生健康委委托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部分委托,由审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应的医疗广告审查

225

区卫生健康局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部分中医医院、门诊部,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审批的除外

226

区卫生健康局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27

区市场监管局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省药监局委托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的,实行告知承诺制

228

区市场监管局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许可

市市场监管局(部分委托下辖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229

区市场监管局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许可

市市场监管局(部分委托下辖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230

区市场监管局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市市场监管局(委托下辖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231

区市场监管局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232

区市场监管局

执业药师注册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省药监局委托事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233

区档案局

赠送、交换、出售国有档案复制件审批

县级档案主管部门(省档案局委托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234

区档案局

档案或者复制件出境审批

县级档案主管部门(省档案局委托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235

区档案局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县级档案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236

区新闻出版局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县级电影部门(省电影局委托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实行告知承诺制

237

区新闻出版局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内资)

县级电影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实行告知承诺制

238

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事业单位登记

县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


239

区住建局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240

区发改局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县级人防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41

区交通运输局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国防交通条例》


242

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43

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县(市)自然资源部门(部分委托乡﹝镇﹞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农民建房委托乡(镇)政府

注:*为部门审核、政府审批项目。如国家许可事项发生调整的,从其规定。

二、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2项)

(一)浙江省地方性法规设定区县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6项)

序号

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备注

1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许可

县级民宗部门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2

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3

区林水局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

县级水利部门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4

区发改局

人防工程改造、报废许可

县级人防部门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5

区发改局

大型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和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审批

县级人防部门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6

区林水局

省重点和省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

县级林业部门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二)杭州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区县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6项)

序号

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备注

1

区住建局

迁移、修剪树木审批

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2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在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等影响桥涵设施安全的作业许可

县级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3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临时占用、挖掘河道设施许可

县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4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临时占用桥孔许可

县级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5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工程渣土准运证核准

县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6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利用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许可

县级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注:如省、市许可事项发生调整的,从其规定。

附件:余司〔2026〕7号 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关于公布杭州市余杭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