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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二)负责制定开发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开发区经济社会管理。 (三)负责开发区内行政管理、党建(党务、纪检、组织、宣传、统战)、群团(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工作,负责做好下属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外经、外贸、外资和国内经济合作,处理相关涉外事务。 (五)负责办理开发区的土地规划、征用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租赁、转让的组件报批工作,负责开发区内建设规划管理、建设工程管理的预审工作;负责开发区建设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 (六)负责开发区内权限内的投资项目、技改项目、及合同、章程审批;负责开发区内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 (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开发区有关产业、税收、土地管理等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八)根据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和管理开发区内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公益事业。 (九)负责开发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十)负责开发区内国有资产管理及审计、统计、劳动保障、人事、社会事务等工作。 (十一)承担开发区内除人大、教育、人武工作以外,受托管行政村(社区)所涉及的农业、第三产业及经济开发与社会管理职能。 (十二)对开发区内的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和“门口式”管理。 (十三)指导和协调财政、国土、工商、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派驻人员的工作。 (十四)行使区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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