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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余杭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根据余杭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余杭经济税源和省国家税务局下达的税收计划,编制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余杭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及2002年1月1日后新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车辆购置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余杭国税税收执法情况;负责国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复议和诉讼工作。 (六)负责余杭进出口税收管理和涉外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七)负责余杭国税税收会计、统计工作。 (八)负责余杭国税系统机构经费、财务、基本建设和资产管理工作,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 (九)负责余杭国税系统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 (十)负责余杭国税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余杭国税系统纪检、监察工作。 (十二)负责余杭国税系统税收信息化、现代化工作的规划和实施,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 (十三)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分析税收信息,掌握税收动态;组织开展税法宣传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国家税务局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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