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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区委、区政府、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指导全区公安工作。 (二)掌握全区公安工作情况和信息,综合分析敌情和社会治安情况,研究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措施。 (三)负责组织对危害国内安全案件的侦察,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反动社团、黑社会组织等侦控和基础调查工作。 (四)主管全区各类刑事案件、经济案件的侦破和禁毒、缉毒等工作,组织、协调跨地区和涉外重大案件的侦破。 (五)依法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的建设,负责经济民警、协警、保安队伍的管理。 (六)主管并指导全区公安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组织、协调对重大治安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七)组织实施对来我区境内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以及有党和国家领导人参加的重要会议、大型活动的安全警保卫工作。 (八)主管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九)主管全区出入境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区内河水上治安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文物公安机构的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林业公安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消防管理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 (十三)负责全区公安机关技术侦察手段的管理和规划建设,负责全区技术防范工作和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的管理。 (十四)主管全区城乡道路交通安全,处理交通事故,维护交通秩序,组织实施对机动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等,负责本区境内国、省道的交通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全区计算机安全监察和互联网上网服务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全区公安队伍建设和警务督察、纪检监察,监督全区公安机关执法活动。 (十七)管理全区公安机关的业务经费、通讯、装备等保障工作。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承办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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