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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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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区综治委和区财政局联合出台措施,按照上级规定,由区、镇乡两级财政出资1000多万元,在全区充实和配备500多名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这是我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深化平安创建的一项重大举措。 为确保人员的基本素质,各地录用的流动人口专管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热爱治安工作;年龄在20—45周岁之间;文化程度在高中以上;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当地的失地农民可以优先考虑。具体招录工作由各镇乡、街道报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备案后,严格按照公告、报名、面试、笔试、体能测试、政审及办理招录手续等程序,自行负责招录到位。流动人口专管员除工资外,还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具体参照区公安分局计划内临时工标准执行(08年度每人每年为20500元),并逐年予以调整。 区综治委要求,流动人口专管员招录到位后,各地应及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工作,落实定人、定岗、定职的岗位责任制,建立奖勤罚懒的奖惩激励机制。上岗执勤时应佩带统一的标志、标识和持有统一的《执勤证》。各地要通过调整社区治安协管员职责,督促流动人口较多的社区(村、企业)自行落实专管员,组建出租房委托管理保安队等有效途径,努力充实流动人口专管员配备数和覆盖面,力争在9月30日前流动人口专管员配备数达到500:1的标准。流动人口专管员配备到位后,各地应确保其以流动人口日常服务管理工作为主业,并加强业务指导,统筹使用,充分发挥专管员的综合作用,全面提升我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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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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