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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余杭区基本医疗保障实施意见》,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我区的基本医疗保障政策有所调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医疗费报销调整:
(一)提高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从15万元提高到18万元。
(二)降低乙类药品自理比例。浙劳社医[2005]108号文件规定的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个人自理比例5%的,下调至3%;个人自理比例3%的,下调至1%;浙劳社医[2005]77号文件规定的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个人自理比例30%的,下调至20%。
(三)降低医用材料自理比例。浙劳社医[2005]179号文件规定的医用材料个人自理比例国产产品5%的,下调至3%;中外合资产品15%的,下调至10%;进口产品20%的,下调至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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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区林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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