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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林业、水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林业、水利工作的政策和实施意见,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并依法监督检查。 (二)制订全区林业水利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林业、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开展林业水利科学研究,推广林业水利应用技术。 (三)负责森林公安和林政管理,依法对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物、林地、林权实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监督、检查竹木采伐、加工、运输,遏止乱砍滥伐、滥捕滥猎等违法行为,调处山林纠纷。 (四)负责水政管理和水资源保护,组织实施水资源监督调查和取水许可制度,依法保护河道、水库等水域和堤坝、闸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河道采沙;查处水事案件,调处水事纠纷。 (五)组织协调全区防汛防旱、防台防雷、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开展对上述自然灾害的监测、预防、预报,为政府提供正确的决策依据,减少自然灾害损失。 (六)制订全区水土保持规划和实施方案,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七)监督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经营生产,实施林业水利产业和林业、水利专业队伍的行业管理,推行林业水利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改革。 (八)监督管理林业水利国有资产,发展林业水利经济、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九)抓好本局及下属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组织、业务和作风建设。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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