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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个体经营者可免交2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时间:2008-10-08 访问次数:
  为扶持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近日起,对我区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实行以下收费优惠政策。
  根据规定,凡我区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区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开业登记费(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重新登记费、换发营业执照(4年一次),变更登记费,补(或换)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监测收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验贴费,健康证工本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含证书费)、变更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工本费,暂住证(卡)工本费,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车辆营运证工本费,城市道路占道费,兽药经营许可证费,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林权证工本费,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收费,导游证件及IC卡工本费。
来源: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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