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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弱势群体 加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工作
发布时间:2008-07-24 访问次数:
  2008年度,针对我区劳动密集型企业多的现状,改善用工环境,营造和谐稳定的就业环境,吸引更多的外来务工人员来我区就业、创业,留住更多的技能人才成为“新余杭人”。切实加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工作,出台和实施了相关的政策和措施。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各类企业中收入偏低的农民工可自愿参加职工双低养老保险,个人按5%缴费,企业按12%缴费。与原来一个企业只有一种缴费方式相比,不仅缴费比例下降了(原来正常缴费个人为8%、企业为19%),而且农民工参保的可选择性大了。以最低缴费基数为例,一个参保职工选择双低养老保险与选择正常缴费相比,一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相差1477.2元。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凡符合职工医保参保条件。且收入偏低的农民工,可以参加“低缴费、保当期、保大病”的农民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企业按3%缴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比,缴费比例降低71.4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10.5%,其中单位缴纳8.5%,个人缴纳2%)。农民工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比,一个参保职工一年缴纳保险费相差1881.21元。
  三、对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可以单独参加工伤保险。以最低缴费为例,一个参保职工一年缴纳工伤只要73.86元。与参加“五险”的职工相比,一年缴费相差6006.68元。
  四、为缓解我区出现的“招工难、技工荒”现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多次组织企业赴湖南、山东、四川等地举办用工招聘会,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为缓解我区出现的“招工难、技工荒”建立了长效机制。
  五、自2008年1月起,凡具有余杭区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双低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15%,区、镇乡(街道)两级财政补贴5%。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鼓励农民参保,减轻农民的参保负担,区政府又出台了奖励政策,即凡2008年参加我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人员缴费比例在原有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缴费基数3%的奖励,即个人实际缴费比例降到12%,财政补贴增加到8%。
  六、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不断扩大定点医疗机构范围。2008年新增医疗机构37家,零售药店28家,累计定点医疗机构183家,定点药店73家。
  下一步从我区社会保险实际情况出发,根据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规定,初步拟定从2009年1月起,适当降低企业职工养老等保险缴费比例。

来源: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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