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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杭区纪律检察委员会(监察局)
主要职能 领导班子 内设机构 联系方式
  区纪委、区监察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区委、区政府负责。
  (一)主管全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市、区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区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镇乡政府(街道)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区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决定、决议、命令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情况;负责统一部署全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区委、区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
  (四)负责检查并处理区级机关各部门、各镇乡(街道)党的组织和区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对这些案件中的党组织和党员的处分或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负责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镇乡政府、街道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市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犯错误,按有关程序,作出行政处分;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检组织和行政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参与制定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地方性政策、规定;调查了解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乡政府(办事处)制定有关政策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和行政执法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七)负责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政纪教育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的教育。
  (八)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的理论研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带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九)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做好纪检、监察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基层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室领导干部人选;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承办市纪委、省监察厅和区委、区政府委托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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