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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局
主要职能 领导班子 内设机构 联系方式
(一)根据区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的有关政策,起草地区性的实施意见,检查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抓好落实。
(二)组织全区救灾工作,调查掌握灾情,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
(三)负责调查、督促、协调、指导全区革命老区建设工作。
(四)管理全区镇乡、街道社会救济,负责贯彻执行五保供养条例,检查督促农村五保供养,督促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
(五)主管全区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承办烈士称号、评定伤残等级的上报工作,负责本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的伤亡抚恤工作,负责区“双拥”办日常工作,协调、宣传、指导全区“双拥”工作。
(六)负责管理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退休志愿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员、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协调、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
(七)组织实施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遣送,指导收容遣送站工作。
(九)对全区各类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我区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
(十)负责全区基层政权建设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工作,负责社区建设总体规划的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进社区建设。
(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行政区划的有关工作,负责乡、镇、街道的设置、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调查,办理审批或申报手续等,做好镇、乡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十二)主管地名管理工作,贯彻地名管理法规、规章,制订本区地名规划和计划;按权限负责审批和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设置地名标志,组织开展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
(十三)贯彻执行社团登记管理法规、规章,负责全区性社团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受省民政厅委托,对省厅登记设在本辖区的社团进行管理;协调社团与业务主管部门关系。
(十四)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和负责收养登记工作。
(十五)负责摈葬管理,贯彻国家、省、市殡葬改革法规、政策,推行摈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民政事业财务、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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