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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局
主要职能 领导班子 内设机构 联系方式
  一、根据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一要求,研究制定我区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研究提出卫生资源配制标准;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国家、省市卫生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有关我区卫生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政策;依法履行卫生全行业管理职能;负责管理和发布卫生信息。
  三、依法行使卫生行政监督执法职能;依法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劳动、食品、放射、学校卫生及医疗机构执业、母婴保健、献血工作。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全区地方病、流行病的综合防治工作;组织调度全区卫生技术力量,紧急处置全区重大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抢救伤病员,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蔓延。
  五、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区社区卫生服务,农村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妇幼卫生保健工作;与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六、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制定我区中西医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中西医工作行政管理,发展现代和传统医药,加强对医疗质量的监督管理。
  七、制定全区卫生队伍建设和医学科研、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医药卫生科研活动和科研成果的鉴定;组织全区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学教育和开展在职卫技人员学历教育及业务培训。
  八、推进卫生改革,负责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岗位管理和执业许可制度。
  九、会同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指导开展全区爱国卫生、农村卫生和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十、实行药品和医疗器械、医用材料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
  十一、制定全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行风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及法制教育,创建文明卫生行业,促进卫生行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十二、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有关工作的实施。
  十三、负责对卫生国有资产的监管;完善全区卫生统计、信息工作,管理卫生统计与信息工作,负责卫生年鉴编撰工作。
  十四、制定全区干部保健事业规划、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做好全区干部保健工作。
  十五、参与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参与制定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及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执行项目收费标准。
  十六、负责管理全区卫生事业单位,促进医疗卫生技术交流和合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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