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人事局是区政府综合管理全区人事工作、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国家和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一要求,制订全区人事管理和人才管理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人事工作的宏观规划、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综合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全区企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参与机构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二)综合管理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研究制订我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培养选拔管理和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制度的改革和综合管理工作。参与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荣誉称号的评选工作。 (三)负责全区人才资源的综合管理。制订人才流动政策,建立人才流动的社会调节机制和人才信息网络,批准审核、组织培育和指导人才市场、经营管理人才市场,管理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参与有关部门拟定毕业生需求计划,负责全区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指导。 (四)负责全区引进国外智力和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有关工作,参与管理全区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回国(来余杭)留学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非教育系统出国进修人员的派出和回我区安置的协调管理及科研资助工作。负责推行博士后制度和博士后的管理。 (五)依法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综合管理,负责全区机关主任科员以下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吸收录(聘)用、交流、调配等工作,负责区级和镇乡、街道机关补充工勤人员的审核工作。负责对镇乡、街道部门人员综合管理。 (六)综合管理政府任免、奖励、表彰工作。承办区政府提请区人大任免公务员和区政府任免公务员的有关事项,研究制订政府奖励制度,负责办理区政府行政奖励、表彰事项。负责有关奖惩与申诉控告受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综合管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和镇乡、街道年度工作实绩考核和区级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 (七)负责全区转业军官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参加上岗前培训。 (八)综合管理全区国家公务员培训和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九)负责编制、管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用工计划、工资总额计划和人员录用计划。综合管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和信息工作。负责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审批和区级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统一发放审核。 (十)综合管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工作,指导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参与全区事业单位保险制度的改革。 (十一)负责全区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退职审批,参与离退休人员有关生活福利待遇的政策规定的制定和实施。 (十二)参与、指导、协调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研究制订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工、工勤人员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三)抓好本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的组织、思想、业务和作风建设,指导全区机关及镇乡、街道人事业务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承办上级人事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区委的机构,又是区人民政府的机构,与区人事局合署。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本区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区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的机构设置、职能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机构编制工作。 (三)根据中央及省、市的部署,研究拟订全区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按规定程度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区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四)协调区级机关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与镇乡、街道之间的职能分工。核定和管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负责区级各部门和镇乡、街道内设机构设置与调整的审核、审批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的审批工作。 (五)研究拟订全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审批区委、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区级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指导并协调全区各级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负责全区事业单位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参与事业单位改革。 (七)监督检查各级行政管理体制的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报告区编委并上报区委、区政府。 (八)完成区委、区政府、区编委交办的其他任务及上级编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