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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又提高了
2008年1月起,人均月增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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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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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1月起,余杭区将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对象是在200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调整水平为月人均130元。区劳动保障局保证在2008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具体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63元调整;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45元调整。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月增加2元。在此基础上再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具体为: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年12月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2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2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15元。 在2007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1元。 基本养老金低于2007年底全区企业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在调整前先补足到平均水平的50%,但补足金额最高不得超过40元,在此基础上再按规定调整。 在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对其他有关人员养老待遇也进行了调整。如按余政发[2003]115号文件第三种保障方式参保且在2007年12月底前已办理享受养老待遇手续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按0.81的系数乘以相对应的调整额确定;原安置在企事业单位的土征人员,养老生活待遇按退职人员平均调整额的1/1.7确定。 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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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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