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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2008年社会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确定
发布时间:2008-07-02 访问次数:
  随着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4603元)发布,我区2008年社会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正式确定,个体参保人员每月应缴养老保险费降至328.20元,医疗保险费为156.77元。今年1—6月我区个体参保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费预缴标准分别为347.40元(最低)、147.83元(含3元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根据原规定计算个体参保人员养老实际应缴额分别为369.05元,为减轻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负担,从7月起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从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调整为80%,同时对1—6月已预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再补收。
来源:劳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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