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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工作的法令、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全区交通行业发展有关政策和规划,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区县乡公路建设与养护,接受上级布置的交通建设施工任务,对自然灾害造成的路损临时突击抢修;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勘测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培育和管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 (三)、负责全区公路运输、水路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车船检测、维修及汽车配件经销业等的行业管理,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运输结构和协调发展。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物资和紧急物资运输进行必要的调控。会同有关部门培育和管理交通运输市场。 (四)、负责水、陆各种交通规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的稽征和使用管理并进行审计监督。 (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航运安全管理、事故处理,船员技术考核和培训,证照签发。审批办理船舶检验、丈量、发放船舶证书,办理船舶报废过户、进出口签证。 (六)、监督水上水下、工程建筑、养殖业以及航运设施管理,处理违章事宜,维护水上交通运输安全。 (七)、协同有关部门负责运价、货源、票证管理。 (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府授权,对局属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完整、安全和增值。 (九)、指导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组织指导人才教育、培训、交流和劳资等工作,协同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交通行业经济政策。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承担上级交通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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