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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完善新型农民合作医疗制度
发布时间:2004-12-02 访问次数:
  一是提高筹资标准。在个人每年缴费20元,镇乡、街道补助10元不变的情况下,区财政配套补助资金从原来的10元增加到20元。
  二是降低起付线。住院起付线由原来的1000元降至500元,门诊起付线由原来的500元降至300元。
  三是提高报销比例。住院分段报销比例平均提高近6个百分点;报销封顶额从原来的2万元提高到3万元;自2004年起连续3年参加合作医疗的,报销封顶额提高到3.5万元;当年超过报销封顶额以上的特殊困难病人的二次补偿最高额从原来的2万元提高到3万元。
  四是扩大可报销范围。除原来的手术费、治疗费、中药费、西药费等4项费用外,将化验费、检查费、放射费等到项目以50%的比例计入可报销范围;门诊可报销的基本医疗机构范围从镇乡、街道卫生院扩大至区各级医院。
  五是取消逐级转诊制度,从镇乡卫生院到区级医院和区级医院到省、市医院不需要再办转诊手续。
  六是提高特殊病种门诊报销待遇,对恶性肿瘤、血友病等7个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费用参照住院报销。
  七是增加定点医疗机构。将7家特色专科医院和在该区群众中有较高知名度的医疗机构纳入定点医院范围,同时规定西部边缘地区镇乡可就近选择一个临近县级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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