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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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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林地流转的内容与范围。流转范围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山林,属于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等特殊用途林地,属于自然保护区的林地和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等禁止流转。 二、林地流转应遵循的原则。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利用森林资源,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自愿、公开、公平、有偿;林地流转后,林地所有权性质不变、林业用途不变;流转期限为30年至70年,属于承包经营的林地不得超过原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林地流转的方式。属于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由承包者依法自主决定采用转让、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进行;属于村或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采用拍卖、招标、公开协商的方式进行流转。 四、林地流转的程序。承包经营的林地流转,由承包者与受让人双方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村或组集体经统一经营的林地流转,由村或组集体经济组织与受让人协商达成基本一致,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林地流转应办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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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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