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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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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实行统一规划。由镇乡或区域管理单位对所辖范围内河道的砂石资源进行全面调查。对堤岸单薄或砂石料量较少的河道不准采挖,并落实措施加强管理。初步调查可进行合理采挖的,由所在镇乡或区域管理单位提出采挖报告报林水部门审批同意,并编制好河道整治、采砂作业、水土保持等相关设计方案的统一规划后方可开采。 二是有偿出让河道采砂权。严格实行《河道采砂许可证》制度,明确采砂作业时间、作业范围、作业方式、采砂石量和水土保持等有关要求,并采取招投标、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出让。 三是严格资金管理。河道采砂权出让资金除统一支付勘测设计、方案编制、拍卖、黄砂管理和资源费等费用外,其余部分资金30%由区财政用于全区的河道整治,70%返回各有关镇乡和单位,用于河道整治、采砂管理及河道的长效管理。对出让资金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并接受区财政、物价、林水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是密切配合,加强管理。各有关镇乡、单位配备专门人员,进行河道采砂的日常巡查管理。林水、公安、国土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对非法采砂、轧砂进行严厉打击;工商部门原则上控制新轧砂机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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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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