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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
发布时间:2004-12-02 访问次数:
  一是对现有矿山中地处《矿产资源规划》禁采区内、重要水库、水源地、省重点公益林保护范围内、风景区和重点旅游资源保护区范围内、文物保护区范围内以及安全距离小于200米和露天开采规模小于5万吨、地下开采规模小于0.5万吨的矿山,一律实施关停。
  二是对现有矿山中符合继续办矿条件的矿山,由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生产规模、划定矿区范围,经现场踏勘同意后,组织实施采矿权有偿出让。
  三是对现有矿山中基本符合继续办矿条件的矿山,视情分类处理。对距离农居点不足300米或群众反响强烈、多次信访的矿山原则上予以关停;对矿与矿之间距离不足300米的矿山,在设置条件后,同意继续开采。公路沿线矿山原则上予以关停,已决定实施整体整治的区域,按整治计划确定采矿权出让年限。对《矿产资源规划》限采区内的矿山,规定采矿权出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是对决定关停的矿山,原则上就地关停,不得迁移宕口。在办理相应手续后,给予原宕口不超过6个月的修饰性开采期,进行矿山边坡整治,并要求业主按规定复绿。
  五是对采矿权出让的矿山,给予1—3个月的证照办理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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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国土余杭分局关于《杭州市余杭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计划》的通知 [2006-04-06]
关于印发余杭区人民政府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6-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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