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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二)负责对各类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和其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核发营业执照;依法确认企业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地位,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核发营业执照,组织对其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四)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依法监督管理生产资料市场、消费品市场;参与监督管理金融、劳动力、房地产、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参与管辖范围内的市场规划、论证及发展;负责各类市场初审、登记和年检。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指导市场协会工作;负责企业信息收集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辖区内企业信用工程的有关信息的收信、发布工作;负责区政府打造诚信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依法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投机倒把、走私贩私、无照经营、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其它市场竞争违法违章行为,受理和处理“12315”举报投诉,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负责辖区内流通领域的商品抽检工作;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辖区内通过网络进行的经营行为。负责区政府维信维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依法监督管理注册商标,负责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推荐、保护工作,负责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查处注册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指导商标协会工作。负责区政府品牌经济战略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依法监督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查处违法广告。 (八)依法监督管理经济合同,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负责对经济合同进行鉴证,依法进行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管拍卖行为,负责合同争议的行政调解工作,实施企业信誉公示工作。指导合同协会工作。 (九)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民营企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的工作。 (十)承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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