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今日要闻
一周热点
一周热评
图片新闻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今日余杭 >> 每日要闻
字号[ ]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1日起可办理
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可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
发布时间:2008-08-02 访问次数: 次     我要评论(条)
  记者从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余杭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办法》8月1日起正式实施,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向户籍所在的村(社区)提出参保申请,由村(社区)工作人员统一到区劳保部门办理。
  据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业务部门负责人介绍,具有余杭区农村户口,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余杭区非农业户籍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对待《余杭区农村低保家庭救助证》、《余杭区农村困难家庭救助证》、《余杭区城镇低保家庭救助证》和《余杭区城镇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的参保人员,持证期间(有效期内)个人缴费比例为5%,财政补贴为15%。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到户籍所在的村(社区)填写《余杭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一寸免冠近照二张、身份证复印件,持《余杭区农村低保家庭救助证》《余杭区农村困难家庭救助证》《余杭区城镇低保家庭救助证》和《余杭区城镇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的还应提供《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对2008年底前参保时已超过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和参保后连续缴费至60周岁时不满15年的人员,应在申请表中注明要求补缴的年限。
  根据《余杭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余杭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08年的缴费基数为10983元)的100%确定,缴费比率为20%,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15%,财政补贴比例为5%。
  为引导和鼓励农村居民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根据余劳社[2008]51号文件规定,对2008年参加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政府再给予缴费基数3%的奖励(即个人实际缴费比例为12%),持有效救助证的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为5%,这样,2008年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2196.6元(10983×20%),其中个人承担1317.96元(10983×12%),财政补贴为878.64元(10983×8%)。
  参保人员持《余杭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手册》、本人身份证到建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办理保险费代扣代缴(含一次性补缴)手续。保险费可以按月、季、半年或一年缴纳,但当年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费应在12月31日前缴清,缴费标准按办理申报缴费时的缴费标准执行。(叶凤)
来源:城乡导报      
收藏 ]  [  推荐 ]  [ 纠错  ]  [ ]  [ 关闭 ]  [ 打印 ]
 
 
  相关信息
鸬鸟老年人争买养老保险金 [2008-08-25]
《余杭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办法》8月1日实施 [2008-07-26]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1231元 [2008-06-03]
关于印发《余杭区最低基本养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12-26]
关于完善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09-15]
关于确定2005年按余政发〔2003〕115号文件第三种保障方式参保缴费标准及待遇的通知 [2005-05-17]
关于确定2005年按余政发〔2003〕115号文件第三种保障方式参保缴费标准及待遇的通知 [2005-05-17]
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2005-07-12]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郑重声明  |  隐私保护  |  使用帮助  |  网站意见征集  | 网站访问统计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 主办         
杭州市余杭区信息化管理中心 承办 2007版权所有© 浙ICP备05000021
杭州网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和技术支持  
建议使用 IE6.0 在 1024*768 分辨率下浏览 总访问量:6724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