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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养老保险1日起可办理
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可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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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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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余杭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办法》8月1日起正式实施,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向户籍所在的村(社区)提出参保申请,由村(社区)工作人员统一到区劳保部门办理。 据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业务部门负责人介绍,具有余杭区农村户口,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余杭区非农业户籍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对待《余杭区农村低保家庭救助证》、《余杭区农村困难家庭救助证》、《余杭区城镇低保家庭救助证》和《余杭区城镇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的参保人员,持证期间(有效期内)个人缴费比例为5%,财政补贴为15%。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到户籍所在的村(社区)填写《余杭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一寸免冠近照二张、身份证复印件,持《余杭区农村低保家庭救助证》《余杭区农村困难家庭救助证》《余杭区城镇低保家庭救助证》和《余杭区城镇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的还应提供《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对2008年底前参保时已超过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和参保后连续缴费至60周岁时不满15年的人员,应在申请表中注明要求补缴的年限。 根据《余杭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余杭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08年的缴费基数为10983元)的100%确定,缴费比率为20%,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15%,财政补贴比例为5%。 为引导和鼓励农村居民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根据余劳社[2008]51号文件规定,对2008年参加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政府再给予缴费基数3%的奖励(即个人实际缴费比例为12%),持有效救助证的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为5%,这样,2008年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2196.6元(10983×20%),其中个人承担1317.96元(10983×12%),财政补贴为878.64元(10983×8%)。 参保人员持《余杭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手册》、本人身份证到建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办理保险费代扣代缴(含一次性补缴)手续。保险费可以按月、季、半年或一年缴纳,但当年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费应在12月31日前缴清,缴费标准按办理申报缴费时的缴费标准执行。(叶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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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城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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