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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办法》8月1日实施
这样的利好消息应当仔细看看
发布时间:2008-07-26 访问次数:
  一项“利在农民,功在全社会”的民心工程即将在余杭实施。昨天,余杭区召开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围绕今年8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对《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政策解读详见本报7月24日第10版)进行部署。
  副区长徐美娟认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实施,是一项“利在农民,功在全社会”的民心工程,减轻农村年轻人口的养老负担,改善农村家庭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真正使广大农民实现“老有所养”。她要求全区上下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切实解决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出发,认真做好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劳保和民政等部门要明确任务,分工明确,协作配合,并规范办事程序,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取得实效。
  16-60周岁的余杭区农村户口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都可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根据《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有关规定,具有余杭区农村户口,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余杭区非农业户籍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向户籍所在的村(社区)提出参保申请,填写《余杭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一寸免冠近照二张、身份证复印件、持《余杭区农村低保家庭救助证》、《余杭区农村困难家庭救助证》、《余杭区城镇低保家庭救助证》和《余杭区城镇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的还应提供《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对2008年底前参保时已超过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和参保后连续缴费至60周岁时不满15年的人员,应在申请表中注明要求补缴的年限。
  参保人员持《余杭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手册》、本人身份证到建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办理保险费代扣代缴(含一次性补缴)手续。保险费可以按月、季、半年或一年缴纳,但当年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费应在12月31日前缴清,缴费标准按办理申报缴费时的缴费标准执行。
  今年年底前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政府再给予基数3%的奖励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余杭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0%确定,缴费比率为20%,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15%,财政补贴比例为5%。对待《余杭区农村低保家庭救助证》、《余杭区农村困难家庭救助证》、《余杭区城镇低保家庭救助证》和《余杭区城镇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的参保人员,持证期间(有效期内)个人缴费比例为5%,财政补贴为15%。上年度农村居民纯收入公布前,缴费基数按上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确定。同时,为引导和鼓励农村居民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根据余劳社[2008]51号文件规定,对2008年参加我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政府再给予缴费基数3%的奖励(即个人实际缴费比例为12%),持有效救助证的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为5%。以2008年为例:2007年我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0983元,2008年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2196.6元(10983×20%),其中个人承担1317.96元(10983×12%),财政补贴为878.64元(10983×8%)。
  几类特殊人员的缴费方式  对今年已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在2008年12月31日前既可以连续缴费满15年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在200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补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今年参保缴费至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既可以连续缴费满15年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在200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补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从2009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至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再允许一次性补足至60周岁不满15年部分的养老保险金,参保人员必须连续缴费满15年后放可按月领取保险养老金。对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未参保人员,不再允许参保;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金费按照办理补缴时的缴费标准进行补缴,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补贴。
  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后,可将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的本息总额,折算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折算公式为:折算后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已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本息总额÷(折算时余杭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折算后的缴费年限精确到月,折算后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费年限,财政按参保人员同等标准给予补贴。(记者 叶凤  实习生 姚丽丽)
来源:城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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