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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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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区政府下发了《余杭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筹集公益金250万元。该制度规定:未婚独生子女意外伤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意外死亡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给予该夫妻一方一次性10000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在男方60周岁或女方55周岁后按月领取保险金,如月领金额低于100元,则按月领金100元投保;享受最低保障金的纯农独女户家庭给予每年500元的补助;享受最低保障金的独生子女家庭,子女考上大学的,给予500-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农村和城镇失业职工计划生育家庭,因计划生育手术导致并确定为手术并发症,且基本丧失劳动力的家庭,给予每年500元的补助;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视情给予一次性补助。 2007年10月,我们对公益金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并以区政府的名义下发了《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余政办[2007]240号),规定:未婚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病残(指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一至二级标准)、死亡,其父母(指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给予夫妻双方一次性各10000元补助(对符合该条件夫妻一方原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险投保的,另一方按本实施办法执行);确诊为节育手术并发症的,本人参照区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每月享受生活补助;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视情况给予年度一次性补助。截止2007年底,余杭共发放计生公益金273万余元。各镇乡街道也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特别是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死亡夫妻不再生育和收养的家庭都出台了配套措施,有的还与区政府一比一配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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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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